环保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遏止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目前在我国,环保罚款基本上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状态,表现为: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往往比较模糊,大多是以区间的形式呈现的,罚款数额确定的任意性比较高。当然,这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有很大关系。
我国行政处罚目前采用的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但是,综观我国经济发展所付出的代价来看,“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是明显不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防治结合的立法目的。
因为“过罚相当”原则所能顾及的主要是过错或者损失已经发生的情形,对于行政机构通常需要处理的大量的过错或损失尚未发生的情形,比如某工厂虽然已经污染河水,但尚未给任何人带来实际损害等,由于缺少有关过错或者损失的具体数据,笼统地要求“过罚相当”并不能帮助有关行政机构确定应向违法违规者课取多大数额的罚款。
虽说“过罚相当”原则尚存缺陷,也许并不能惩罚可能预见或者将来可能发生损失的违法行为,但是除依该原则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也并没有其他相关依据。有的也就是在该原则指导下的《行政处罚法》。
但是《行政处罚法》也并未对行政罚款的额度提供任何具体指导。依据该法制定或者修改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通常仅笼统规定有关罚款的大致范围,这在严格意义上来讲确实存在着较大的任意性。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罚款数额都是以这种区间形式规定的。有些违法行为虽不同但是很相近,但设定的罚款数额却差别巨大,从一万到十万不等;不但如此,同一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范围跨度又比较大,所以这必然导致执法人员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为由,任意执法。
虽说,有些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远比表面呈现的严重,长期看来远比短期造成的损失巨大,但是这里还是要说:处罚要于法有据。罚款数额的确定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该调查的调查,该听证的听证,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确定罚款数额。笔者相信,就算处罚的数额相当高,但只要于法有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处理,被处罚者也会心服口服。
《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对于企业违法排污的,能限期改正的限期改正,给出整改或者治理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虽说以此并不能做到事前的预防遏制,但却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
所以说,不在乎法律是否严酷,重点在于如何执法,是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关键在于执法者如何依法行政。
总之,企业在遇到行政处罚时,一定要要求行政机关拿出相关法律处罚规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处罚有异议的要及时提出听证或者复议程序,必要时启动诉讼程序。建议最好及时咨询或者聘请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S/?!�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