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要求达到董事会人数最低1/3的比例,否则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A项正确;
专业性方面,法定要求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不要求有法律专业人员。B项错误;
独立董事任职的上市公司总体不超过5家,所以除甲公司外,其余可兼职的上市公司最多还剩4家,C项错误;
第3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独立董事并非绝对不能持股,持股比例不超过1%且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无相关法律关系的,不影响其担任独立董事。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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