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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商业模式之组织形式(完)

私募股权基金的商业模式之组织形式(完)

作者: 大传奇彪哥 | 来源:发表于2020-07-08 11:34 被阅读0次

说起契约制基金可能大家不能直接了解,细化一下,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契约制的基金一般是信托基金。因为契约制基金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是单纯靠协议进行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很多公募基金大多数采取的是契约制模式。

如何理解契约制呢?可以简单类比,你在银行购买的一份理财计划,或者在证券公司购买的资管计划,都理解为契约制产品。

契约制一般采取的结构是,出资人作为委托人将资金托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进行出资,并聘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信托基金的投资顾问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但由于证监会不认可契约制基金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模式,所以被投资项目涉及IPO时就需要提前清退契约制基金,所以该模式渐渐被PE遗弃。

有限合伙制,在前文已经有提及。有限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类型。《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两个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和契约制相比有很多优势,所以越来越成为基金主流的模式。

有限合伙制的优势跟公司制相比,首先基金管理人在公司和企业中都作为出资人。但与公司制决策时的同股同权机制不同,有限合伙采用差异化的设计,GP在基金中只出资很少一部分,但在项目投资基本上可以独立完成决策,这就有利于发挥GP专业理财的作用。同时,由于有限合伙的收益分配的灵活性,基金可以给予基金管理人超额收益分红,能够激励管理团队专注于提升基金的整体收益。

另外,从基金的税务成本来看,有限合伙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基金层面不进行征税。而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会存在重复征收的情况。

有限合伙跟契约制相比。契约制本身不作为法人主体,自然不涉及税收问题,所以从税务成本比较,二者不存在优劣之分。

但契约制基金,基金管理人不在基金中出资,从制度上讲基金管理人缺乏切身利益牵制,容易出现代理人问题。

而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作为GP在基金中会出资一部分,虽然额度是1%~20%不等,但即使只是1%,如果一支10亿级别的基金其出资对于管理人仍是不小的一笔支出。这就自然的讲GP和LP锁定为利益共同体。

尤其是门槛收益的设置,更让管理人的收益与基金整体收益捆绑。如果达不到门槛收益,管理人的出资将没有任何收益。当然,门槛收益不是越高越好,过高的门槛收益首先会激励管理人做更高风险的项目投资,会加大基金的风险。另外,过高难以实现的门槛收益可能会逼迫管理人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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