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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以来司考刑法中的重复考点

自2011年以来司考刑法中的重复考点

作者: 斗考网 | 来源:发表于2017-04-05 22:46 被阅读35次


司法考试考察的范围非常广泛,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无数的考点中有一些重点是几乎每年都会考到的,我们可能不一定能在一些偏僻的考点上的分,但是一定要尽量保证在这些重复多次的考点上尽量做到不失分,斗考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自2011年以来,平均每年都会出现的刑法考点,希望大家针对这些知识点加强记忆与练习,在司考冲刺阶段的复习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必考点一 因果关系

 

一、考点说明

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中的基础概念,是行为人实行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的桥梁,与不作为犯、犯罪停止形态、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等多个知识点互有牵连,能否透彻掌握因果关系将直接影响到这些相关联的知识点的学习。

 

二、考点梗概

 

因果关系

      

因:危害行为(同时还是实行行为)

果:危害结果(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状态)

属于客观判断,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罪过无关

介入因素中断结果   

介入因素具有异常性(偶然的发生,案发时的概率极低)

介入的因素具有独立性(对结果发生的贡献接近100%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

有因果关系未必有责(还要考虑其他构成要件)

直接故意犯罪没有因果关系也可成立犯罪

 

三、真题再现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0253

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必考点二 犯罪停止形态

 

一、考点说明

 

完整的犯罪形态是犯罪既遂形态,但是现实中不可能所有的犯罪都达到既遂,可能在达到既遂之前停止下来,因此,可能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试内容,一定要多加注意!

 

二、考点梗概

1、

停止形态的基础知识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成立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不具有可转换型(互相排斥)

犯罪停止形态的要件(主客观斗停下来)

犯罪预备

有预备行为

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着手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既遂,“欲而不能”(主观判断)

分类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相对不能犯(具有可罚性)

绝对不能犯(司考基本不涉及)

 

2、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能而不欲”(“能”仅需主观判断,行为人自认为能即可)

行为人认识到村子客观障碍的,以行为人的视角考虑障碍大小

中止行为

消极中止

积极中止(需要具有有效性,但中止行为与既遂状态未实现中间不需要具有因果关系)

3、犯罪未遂

 

三、真题再现

 

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0205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

 

必考点三 共同犯罪

 

一、考点说明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理论最为复杂,考试难度最大的一部分,而且近年来理论部分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应当紧随最新的理论观点进行学习。

 

二、考点梗概

1.共同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构成

 

 

1.二人以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要求责任能力)

2.具有共同故意(不要求完全一样,部分犯罪共同说)

具有共同行为(都是实行犯时采用行为共同说)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过失犯罪

2.同时犯

3.实行过限

4.上下游犯罪(事先有通谋的除外)

5.间接正犯

 

2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的分类

按照作用

1.主犯

2.从犯

3.胁从犯

按照分工

1.组织犯

2.实行犯

3.教唆犯

4.帮助犯

教唆犯

教唆的对象合格

对象特定

教唆故意

 

 

三、真题再现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0207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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