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仅仅规定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没有明确犯罪既遂的概念。从其上下文来看,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条文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往往是一致的。一致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在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时,通常是按照犯罪客体遭到的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
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有如下三种主张:①结果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②目的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形态。③构成要件齐备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形态。产生这三种主张的原因在于对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的割裂理解。
现在的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主要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来认定既遂。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概括起来有三种既遂形态。一是结果犯(实害犯),即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二是危险犯,即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三是行为犯,即只要实行完毕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伤害为必要。因此,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判断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
其他
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当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一致时,就可以用形式标准(构成要件齐备说)揽总,然后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的不同犯罪后果对三种不同的既遂形态进行具体分解,按照犯罪进程来理解就是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实害犯)。
在这里面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就是“实行行为”中的“实行”,因为只有实行了,但是还没有既遂,即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判断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而“实行”的结果又可以分为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实害犯),因此,“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基于此,在实务中,对“实行行为”的判断就变得十分重要。
对“实行行为”之前的判断,主要看行为人是否“着手”,对实行行为之后的判断,主要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三种既遂形态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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