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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作者: 上山打老虎额 | 来源:发表于2019-10-16 21:10 被阅读0次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具体思考

狭义无权代理可以总结为三个对象、三个行为、一项义务。

三个对象即行为人、被代理人、相对人,三个行为即追认、催告和撤销,一项义务即赔偿的义务。

行为人对恶意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则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行为人对善意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则代理的法律行为因无权代理而效力未定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及“撤销权”。

按时间来看整个代理行为,在相对人催告之前,被代理人向行为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在相对人催告之后,被代理人向相对人追认或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代理行为溯及自成立之日起自始无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之后,行为人则要对因其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的被代理人或相对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自无权代理完成时起,至被代理人追认时止,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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