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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学法 | “假离婚”协议有效吗?法院最后这样判!

微案学法 | “假离婚”协议有效吗?法院最后这样判!

作者: 微案学法 | 来源:发表于2018-05-30 15:26 被阅读0次

2016年7月,陈某与女友登记结婚。

结婚前,陈某拿出自己的积蓄70万元付了首付买了婚房,房子登记在陈某和妻子李某两人名下。

不料一年后,陈某有了“主意”,要和妻子“假离婚”,准备去买二套房做投资(这样可以贷款)。

一个月后,陈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李某个人所有,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这也得)。

离婚半年后,陈某发现“离婚”的李某竟然有了新男友。于是,怒不可歇的陈某把李某告到法院,说跟李某是“假离婚”,所谓的财产分配,完全不合情理,要求李某归还房子,重新分配财产。

李某辩称,陈某之所以将房子财物都归对方所有,原因是陈某出轨,由于愧疚,所以“净身出门”。

法院最后认为,根据法律,没有“假离婚”的提法,离婚就是离婚,房子的归属应该是夫妻两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又没有其它证据表明两人有不同的表述。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请求,判协议有效。

《微案学法》栏目的邓俊义律师认为,“假离婚”的纠纷比比皆是,前段时间,一则“北大博士后假离婚”的消息就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2014年,江西女子小琴和北大博士后方某在京结婚。2016年孩子出生后,丈夫称要给新生儿上北京户口,提出瞒着双方父母假离婚。但半年后孩子落户,前夫却拒绝复婚,且另有新欢。

“离婚协议”白纸黑字,根据《婚姻法》,法院一般会据此判断。因为,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是经过你们夫妻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在签订协议这类“协议”时要注意,留几手,比如在本案,就可以对协议增加附加条件,以免哑巴吃黄连,赔了夫人又折兵。

相关法条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但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但同时要符合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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