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裁员、优化风声鹤唳,其中一些企业会以降薪或者调整工资结构的方式操作,今天贰姐用劳动法规进行一个调薪的案例分享。
案例:某年年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条件不好,就单方制定文件拆分工资构成,由之前的固定工资拆分为部分固定工资和绩效考核工资。该文件实施后导致多数员工工资低于原工资近一半。故该公司员工陈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权益。后经裁决该公司支付降低的工资差额,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
首先,用人单位能否无故单方降薪?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原则上,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作出的降薪的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制定的制度是不合法的。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女士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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