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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2018-01-23

作者: 猫拿螃蟹 | 来源:发表于2018-01-23 11:15 被阅读0次

    陕西救援支队长性侵姐妹致1死1重伤 赔偿90万死刑变死缓

    案件回顾

    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在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西区东门外等候女友时,发现俩女孩乘出租车回家,遂起性侵之念。聂李强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二人至甘家寨东三排12号楼5单元门前,持榔头连续猛击俩女孩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时,聂李强拽掉其裤子进行猥亵后逃离现场。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医院抢救,两人是一对姐妹,姐姐16周岁,妹妹14周岁,2016年1月25日,姐姐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在西安中院审理中,聂李强家属只答应赔偿四五十万元,受害人律师张慧清说,“在赔偿问题上,谈判曾经陷入僵局,开始的四五十万到最后的90万元,每次都是5万5万地增加。受害人目前还欠医院的医药费,家属迫于无奈,接受了90万元的赔偿,但是,他们难以写出谅解书。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聂李强限制减刑。结果如此扎心,不得不问:

    一、赔偿金额会多大程度影响刑事案件审判结果?

    按照媒体报道内容来看,聂李强是有强奸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上,用榔头击打受害人头部后实施猥亵,而且聂李强释放5年内有过强奸罪前科,构成累犯。这样的犯罪情节,判处死刑属于罪刑相适应。千百年来,我们老百姓都认可杀人偿命。本案中,被告并不是积极主动赔偿,而是通过受害人方艰难的谈判才同意赔偿。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死缓,这一生死逆转中,最终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竟是赔偿金额。如果赔的钱足够就可以买命,是否意味着有钱就可以任性,杀人不必偿命,那死刑的威慑力何在?是不是可以进一步理解为,有钱人杀了人只需“积极赔偿“,没钱没势的人才需要“真诚悔过”,公正需要金钱做基础,不仅要问,法律为谁而设?

    二、受害人家属为何选择原谅,他们可以说不吗?

    受害人的律师张慧清说,聂案发生后,两个受害人当时在医院抢救治疗,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医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了受害人父母,索要了拖欠的费用。而本案中,受害人家属在一分钱赔偿没有得到的情况下先行承担一个孩子的丧葬费和一个孩子的后续高额治疗费,作为普通农民,显然无理承担。而案件发生后,当地司法救助机构虽主动和受害人家属联系,表示可以给几万元的救助,但必须做一些承诺,由于当时案件尚无结果,当事人无法作出承诺。几次社会捐助,最终所得捐款杯水车薪,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既然打工举债、社会捐助、司法救助都不能解决问题,那被害人父母还有得选吗?只有放下所有悲愤,和罪犯方谈赔偿,谅解罪犯,为二女儿争取活下去的机会。

        三、是否该重新审视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

    本案中,如果被害人家属能第一时间通过公权力救济得到足够赔偿,他们需要折腰去原谅杀死大女儿重伤小女儿的凶手吗?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是否可以保证被害人第一时间得到赔偿从而获得有效救治?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被告有钱可以赔偿,是否可以先强制执行赔偿救治被害人;二是如果被告没有钱是否可以国家救济先行补偿被害人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救治?

    事实上,在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方面,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1964年,英国内务部制定并实施了《刑事被害补偿纲要》,内务部给予被害人以援助,补偿的主要对象是被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以及对被害人有义务或者是由被害人扶养的人,当刑事被害人本人为被补偿对象时,英国的补偿范围包括因被害人伤害而发生的实际且合理的费用、因被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而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因被害人伤害而发生的其他财产上的损失及法庭认为合理的其他费用。美国《1996年被害人强制赔偿法》,将强制赔偿被害人作为绝大多数暴力犯罪的定罪结果确定了下来。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这很容易导致实践中执行的盲目与混乱。与此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规定了物质损害的赔偿,而现实中,诸如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甚至远远大于对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是否合理?看来,我国的刑事被害人赔偿制度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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