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约律法的一些思想摘录
——读莱特《旧约伦理学》
1.对律法的概念认知
赐下律法,是为了以色列人的益处(申4:1、40,6:1-3、24等)。律法本身对他们来说就是祝福,也是继续享受上帝持续赐福的途径(申28:1-4)。他们会想到,上帝单单向以色列其实律法,而未赐给其他国家,这是极为不凡的特权(申4:32-34;诗147:19-20)。他们激励彼此遵守律法,不是为了拯救,而是上帝已拯救了他们(申 6:6~25)。这是通往生命之路(利 18:5 ;申 30:15~20),是通往丰盛的江河之水(诗 1:1~3),因此他们欢欣快乐。
2.旧约中的律法
①十诫:出埃及记 20 章 2~17 节;申命记 5 章 6~21 节;②约书:出埃及记20章22节~23章33节;③利未记;④申命记法条。
3.律法类型
①传统上将律法区分为“道德性”、“民法性”、“仪式性或仪文性”三大类。
对这一分类法的批判,引自埃尔默·马滕斯(Elmer Martens):我们必须说,这种将律法条文进行仪文性、道德性和民法性的分类,就算称不上是人为强行的区分,也绝对与希伯来人的思想无关。在这段讲论中,有不准制造偶像(仪文性),有要说真话的坚持(道德性),也有要求怜悯外地人的条文(民法性),势必造成分类上的混乱。若要找出基督教处理旧约律法的一套方式,这种“仪文、道德、民法”的三分架构,一点也没有帮助。
②阿尔特将旧约律法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法”(apodeictic law ;这类法律开头的句子通常是“你要”或“你不可”,紧接一个绝对的命令或禁令,且通常没有明确的刑罚),另一种是“决疑法”(casuistic law ;这类法律开头的句子,通常是“如果......”或“当......”,然后指示该怎么做,例如该处以何种刑罚)。
③菲利普斯(Anthony Phillips)所提出较细致的分类方式:刑法(冒犯整个立约群体的罪;十诫为此界定了范围;死刑直接或间接和十诫有关);判例法(五经中有许多法条是以“若”或“当”为开头,接着描述一个情况,最后再以处理这种状况的规定或惩罚作为结束。这就是判例法(case law),有时也称为决疑法(casuistic law)——注意:这些条文与古近东国家很类似);家庭法;仪文法(其术语上的意涵是指宗教生活的外在形式和礼仪,也就是崇拜(cultus))——有献祭法规(献祭制度)、圣历法规(安息日、赎罪日等)、象征法规(饮食条例等);慈善法(对弱者的保护,特别是没有家庭和土地等天然保护的人;为穷人主持公道;要求法庭不可偏私;要求人在收割的季节和一般的经济生活中施予慷慨;要求尊重人也尊重产业;体恤欠债者的尊严; 特别照顾外地人和移民;体贴对待伤残人士;按时付工资给雇工; 妥善处理别人抵押用的当头;替新婚或遭丧的人着想;照顾果树和动物等——类似人道主义关怀)。
4.律法的价值尺度
①超越一切的上帝(上帝向以色列所要求最重要的部分,可以浓缩为几个重点:敬畏上主、遵行祂的道、爱祂、事奉祂和顺服祂(申 10:12~13)——十诫的次序让我们了解到以色列价值观的等级排序。概略来说,这个次序是上帝、家庭、生命、性和财物);
②生命大于财物(生命优先于财物对以色列律法最为特别的影响是生命和财物永远不能等量齐观;一个人若犯下死罪而判处死刑, 他不能用付款来替代或免除死刑。生命一旦丧失,金钱是无法补偿的,两者不能等量齐观(民 35:31~34));
③人命与刑罚(罪犯仍保有人的身份,有受上帝保护的权利的观念,可见于申命记25章2~3节的规定。倘若公正的法庭裁定罪犯当受肉体的刑罚,就必须要在审判者的监督下执行(而非在人看不见的秘密地牢中施虐)。此外,所裁定的刑罚必须清楚言明,并与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而不是随意裁量。最重要的是,刑罚必须有清楚的限度(“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过数”),才不致“轻贱”犯罪者(“你的弟兄”)——他尽管有罪, 依然是你的弟兄);
④需要与权利:逃跑奴隶的需要,相对于其主人的权利更重要(申23:15~16);女性战俘的需要,相对于士兵的权利更重要(申 21:10~14);没有土地之人的需要,相对于地主的合法财产更重要(申24:19-22)——可以看见,以色列法典的价值尺度,有一股关系性和处境性的动力在其中运作着。
5.旧约律法的权威性
①问题不是旧约律法对我们基督徒是否有权威和适切性,而是这份权威要如何付诸实行,其适切性又要如何应用;
②我们必须肯定圣经这个故事也是我们的故事。身为基督徒,就是要在圣经的叙事中,藉着信心找到自己的位置——既要以感恩的信心回顾上帝在过去为救赎我们所成就的一切,也要以期待的信心展望未来,相信上帝的子民和上帝的创造必会迎向故事所说的那一切。由此可见,上帝在旧约以色列的所言所行,对我们基督徒来说十分重要,因为那也是我们蒙拯救的一部分,那也是我们的故事,是拯救人类和创造的故事。同样地,上帝对以色列的伦理要求,也必须对我们说话,因上帝的伦理标准是一致的,而我们也同属于上帝子民延续的一部分。在肯定圣经根本的一致性和延续性的同时,也必须以适当的角度,承认其中也有相对应的不延续性。在我看来,圣经的伦理论及律法时的延续和不延续性,正如同圣经的神学论及救赎时的延续和不延续性。在救赎故事的方面,我们看见在基督里的“新事”与“先前的事”之间的关联。
③新旧约共同的圣经信仰和伦理基础,在于上帝恩典和救赎的主动性。律法从来不是救恩的媒介,而是赐给那些已蒙上帝救赎之人恩典的礼物;
④上帝创造并呼召以色列,是要实现祂赐福给列国的心意。在创世记 12 章 1~3 节,上帝与亚伯拉罕的立约是整个叙事的高峰,而且,上帝赐福列国的字句,在整本创世记中一再重复出现。以色列的存在有个普世的目的。上帝对以色列立约的委身,是依附在上帝对全体人类列国万民的委身之下,也是其委身于列国的表达。(然而我们要把握好“基督教与文化”这一议题的张力问题)
⑤顺服律法是为了使以色列成为圣洁,使他们完全有别于列国。但另一方面,既是上帝的祭司,以色列也必须成为列国的教师、模范和中介。对以色列而言,“遵守律法”本身并不是目标,而是关乎他们存在的理由——上帝对列国的关切;
⑥从一方面来看,以色列的角色与上帝对列国的心意有关;另一方面,律法的功能又与以色列的使命相关。我们可以看到,律法(连同以色列其他诸多的历史经验)的目的,是要以色列在自身的历史和文化处境下,按照清楚而明确的方向来陶铸、塑造以色列自己。其社会形态,包括法律与制度性结构、伦理规范、价值观和神学原则,都要成为模范或典范,其目的在于超出以色列地理、历史、文化的疆界,产生应用的适切性(依旧要注意文化见证的神学分析)。
6、诠释律法在新约神学中的延续问题(当代应用问题)
①区分经文中不同类型的律法(必须先进入以色列社会的观点来了解这法条,才能够根据旧约产生伦理的应用);
②分析特定法律和制度的社会功能与相对地位(我们需要知道它如何联系到以色列的整体社会,以及它究竟是如何运作的);
③界定这律法在以色列社会中的目标;④保留目标而改换情境(旧约律法的目标该如何实现,或是该如何使我们的社会伦理目标, 往相同的方向发展)。
7.一项最后的反思和提醒
戈登· 温汉(Gordon Wenham) 指出:“在大部分社会里,法律所强制执行的,往往跟社会中的贤士所认为应当去做的有段差距——更别提距离理想境界又有多远了。道德的理想和法律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关系,但法律倾向在立法者的理想与实际执行的状态之间作一个务实的妥协。法律只强制要求最低标准的行为......伦理绝不只是遵守法律。或用圣经的术语来说,公义绝不只是遵守十诫和五经的其他法条。”
因此,我们再一次看到,要建立、维持或恢复真正的社会正义,必须要先经历上帝救赎和恢复的恩典。单靠律法本身,无法实现这个目的。毕竟,公平正义是从对上帝的认识而来,而不是来自对律法的知识。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