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成功的企业家在总结自己的创业经验时,或习惯性、或不无感慨地表示,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把工作融入生活,这是对创业者最基本的要求。
把企业当成家,甚至都成为企业家精神的应有之义,也习以为常成为普通人的一种固有观念。但这样的观念在公司法制度的调整下,就常常会产生很多麻烦与问题。
1.企业和公司概念混淆。
从概念位阶来讲,广义的企业包括公司。比如我们常说的国企和央企,基本上都是以公司形式存在。除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外,还有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与公司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让公司集聚巨额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专属于公司,同时让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但上述两种企业一般被称为古典企业,其投资人要与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究其原因在于,有限责任的设置有利于隔离并控制投资人风险,更有利于资金集聚,使公司的资金实力更强,更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
2.错把公司资产当成个人财产。
在古典企业中,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是常有之事;企业招揽的业务走账时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也是惯有操作;债权人追索债务时,个人和企业连带承担责任是应有之义。
但对于公司来讲,以上操作全是大忌。一是公司作为法人,其财产是独立的,股东将注册资金实缴之后,再想收回,只能通过减资、股权转让、清算或股东分红等方式来操作,而不能直接抽回。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很多公司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抽回资金,这种操作轻则构成股东瑕疵出资,需要承担补足责任,重则构成刑事责任。创维公司的老板黄宏生便因盗取公司资金获罪。二是公司业务形成的收入必须流经公司,若有盈余,才能向股东分配。需要强调的是,很多股东通过公司签订业务,但业务收入直接流入股东腰包。这种交易方式对于股东来讲,不仅侵占了公司财产,同时存在偷税漏税的税务稽查风险,对于支付款项的合同相对方来讲,可能会因合同履行瑕疵产生合同纠纷,最终是三方皆输的局面。三是股东只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如果不发生财产混同,公司的债务只由公司承担,无法追索到股东。但很多公司的股东却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债权人就需要通过证明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方式来实现法人人格否认。
3.家企不分,家庭矛盾与公司危机相互传导。
受传统“家国天下”文化观念及自给自足经济形态的影响,长期以来,家庭是我们社会中的最小细胞,这一点有别于西方以个人为最小单位形成的市民社会。而公司这一套系统主要适用于西方文明。因此,制度与文化的不匹配对于我们理解很多概念和处理现实问题产生很多障碍。
近几年来,因为家庭矛盾导致的公司危机案例有很多,土豆网因王微与杨蕾的离婚纠纷被迫被优酷收购并最终退市。同样,公司的危机传导到家庭,最终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也不胜枚举,曾经的股神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掌门人徐翔在关押期间便接到了离婚诉讼的传票。究其原因,都在于家企不分。
以上所列只是常见的一些典型问题,针对此有三方面建议:一是辨明企业性质及各类企业在经营上、税务上、股权架构上的优劣;二是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三是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做好隔离,家庭内部的财产分配要做好规划,设立公司时要提前以协议方式约束股东或合作伙伴的亲属不能随意进入公司,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制度从本质上建立在以个人为出发点的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而家庭、古典企业及公司都属于组织,即个人关系的集合。如果能够提前约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有助于组织之间的协调,以及争议的解决。否则,概念的混淆和杂糅就有可能导致只有企业没有家的窘境,或者家企皆失的悲剧。
(以上图片来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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