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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流拍了怎么办?

司法拍卖流拍了怎么办?

作者: 金e诉 | 来源:发表于2019-03-14 18:05 被阅读0次

    执行程序中,对于拍卖的财产在第一轮司法网拍流拍、以物抵债不成及变卖未成交后启动第二轮拍卖的,在双方同意前提下,是否可以采用第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作为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

    答:对于拍卖财产第一轮司法网拍流拍、以物抵债未成交后启动第二轮拍卖,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前提下,可以采用第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作为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依法予以处理。

    【分析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可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议价结果一致,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议价是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但双方同意以第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作为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实际上是双方协商一致以议价方式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并请求法院确定为第二轮拍卖起拍价,该结果通常并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予以准许。

    因为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具有合法性。确定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和拍卖保留价,只是法院在拍卖程序中处置财产的手段和要求,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

    一般来说,第一轮拍卖会经过二次降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可以不低于评估价56%的确定最低保留价,(第一次按评估价的70%,第二次再降20%)。

    拍卖财产在第一轮司法网拍流拍后,其价格经过市场检验基本能反映出市场认同程度,双方通过议价的方式以第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作为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有市场检验的基础。

    同时在第一轮拍卖可能降价达到44%情况下,双方协商以第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作为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即第二轮第一次拍卖不降价,也能防止财产严重偏离其价值导致贱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故双方协商一致以议价方式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并请求法院确定为第二轮拍卖起拍价具有合理性。

    需要注意的是,启动第二轮司法拍卖与第一轮司法拍卖流拍间隔时间较长,拍卖财产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执行法院应认真审查,对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则不予准许。

    此外,该结果除双方当事人知晓外,还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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