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2018年第一天,一则关于女博士罗茜茜实名举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教授陈小武涉嫌性骚扰女学生的信息,在网上持续发酵。据悉,陈小武已被北航停职。我对实名举报性骚扰比较感兴趣,因为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丑不外扬。实名举报,意味着勇气。特别在这个网络时代,罗茜茜此举颇有些壮士断臂的味道。但是通过百度一查,罗茜茜,定居美国,取得绿卡已经七年,我这才恍然大悟。
罗的性骚扰案在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是事情处理结果是预料之中的。如果证据无法坐实,毕竟事情发生在十二年前。那么教授还是一如既往的当他的教授。如果证据一旦坐实,性骚扰成立,那么教授的执业生涯就此结束了,相关处理的结果以及此案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很快会慢慢淡出人们的视野。
当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性骚扰”写进法条,这是社会的进步。但是结合条文的具体内容,会发现真要追究责任,还是必须建立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础上。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如何规定的?其中并没有单独针对“性骚扰”行为的条文,只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猥亵”行为存在着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措施。可是在“猥亵”和“性骚扰”之间,却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所谓的“猥亵”,通常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相比之下,“性骚扰”的概念要广阔得多,非但包括肢体的动作,也包括言语调戏等多种形式,甚至讲述“黄段子”也可能被归为此类。
所以在相关行为暂时被定义为“性骚扰”的前提下,我们很难判断当事人会被如何追究责任。倘若有关行为被认定为“猥亵”,那么当事人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最后的定义仅仅停留在“性骚扰”之上,那么由于国内现行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结果或许只是“内部处理”。
低成本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处罚手段的单一是社会进步的拌脚石。这种现状非常好理解,就像红绿灯前的监控系统普及是一样的道理。当然,这仅仅是我个人的看法。之所以不长篇幅的去喷,是因为喷了也没有用,何必浪费口水。网络上罗的性骚扰之所以如此吸引人的眼球,另一个原因是陈小武的教授身份罢了。
长达4年半的琼斯诉克林顿性骚扰案在1998年11月13日结案,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解决协议。克林顿同意支付葆拉-琼斯85万美元;作为交换,琼斯则不再坚持要求克林顿承认错误,并向她道歉。正是琼斯案引出了后来令克林顿差点丢掉总统职位的莱温斯基案,所以痛定思痛的克林顿表示不想在“这件事情上再多花一分钟”。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审理琼斯案时一致裁定,在任总统无权免于民事诉讼。这一裁决将成为后世可遵循的先例。另外,克林顿在琼斯案中宣誓作证竟搞出了案中案,莱温斯基、斯塔尔成为家喻户晓的名字,克林顿则成为美国历史上第3个面临弹劾调查的总统,把自己好端端的政治名声给玷污了。
一个总统最关心的是自己的政治名声。一个涉案性骚扰的教授关心的是什么?我无法得知。我对此案的处理结果拭目以待。茶余饭后,聊以自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