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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澎湃网]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打通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插上信息化“翅膀”,创新体制机制攻坚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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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澎湃网] 武汉举行“公益法律服务进民企”活动: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服务团队为600多家民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规范文书等服务,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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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澎湃网] 深圳17岁职校男生遭同学围殴且脸上被吐痰,患重度抑郁症,目前辖区警方和教育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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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澎湃网] 湖南益阳境内高速路发生连环追尾事故,已致8人死亡,11人受伤,涉及23台车辆。
3. [人民日报] 未成年人女德班在温州卷土重来,教未成年女孩“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逆来顺受、坚决不离婚”,人民日报评:腐臭气扑面而来,坑害未成年人。
4. [法制日报] 湖南男子利用假“艳照”敲诈厅、处级领导干部三百余人,敲诈勒索金额累计百余万元,目前该男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 [澎湃网] 广东超载水泥罐车侧翻致9死事故:37名责任人被处理,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6. [中新网] 浙江警方破获100亿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通过空壳公司领取发票后以“返点”形式销售给全国千余家企业抵扣税款,警方抓获20名嫌疑人。
1. [海外网] 比利时布鲁塞尔爆发黄背心示威游行,抗议者砸店烧车,试图攻占政府大楼和欧盟总部,有450名抗议者被拘捕。
2. [海外网] 法国“黄背心”抗议活动热度不减演变成暴力事件,仅周六就有约14万人参加抗议,警方共逮捕1723名抗议者,其中有1220人被拘留。
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物权有效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的效力如何?
【阅读提示】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双方约定担保物权有效期的情形,如本文案例中银行和出质人约定“质押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止”,或者物权设立登记机构要求登记物权有效期,如国土部门在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抵押登记时要求记载抵押权的有效期。
应当明确,不论是当事人自行约定还是登记机构主动要求登记担保物权期限,由于《物权法》并未规定有关担保物权期限的内容,因此前述涉及担保物权期限的约定和登记均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限制担保物权期限的物权效力。约定或者登记的期限届满但担保物权人未办理延期的,不影响担保物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案件来源】
上诉人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及原审被告镇赉县五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镇市沟帮子五峰生物质热力有限公司、辽宁五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利峰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伍峰工贸有限公司、北镇市五峰成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金凤、马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239号]、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014号]
【裁判要旨】
依照物权法定原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能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消灭期限,不具有消灭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效力不受信贷征信机构有关登记期限的约束,银行未办理质押登记展期的,不影响依法设立的质权的效力。
【案情简介】
1、2014年8月5日,兴业银行与五峰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700万元。同年12月24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987.05万,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
2、2014年3月7日,兴业银行与五峰公司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一亿四千万元,债务人为辽宁省电力公司,质权为发电设备电费收费权,质押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3月7日至2015年3月6日止,并于2014年3月7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
3、一审:原告兴业银行起诉被告五峰公司,请求偿还借款,并对案涉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峰公司辩称兴业银行未在指定机构开设应收账款专用账户,也未通知债务人,故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未成立。沈阳市中院判决兴业银行对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二审:被告五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案涉质押登记已于2015年3月7日失效,兴业银行未办理展期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兴业银行已经放弃质权。辽宁省高院认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效力不受信贷征信机构有关登记期限的约束,兴业银行虽未办理质押登记的展期,并不影响质权的成立和效力。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再审:被告五峰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否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故案涉质权因未办理展期登记,已经失效。最高法院认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能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消灭期限,未办理质押登记的展期,不影响依法设立的质权的效力。故裁定驳回五峰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兴业银行未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届满后办理展期登记,是否可依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认定银行放弃了质权。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能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消灭期限,不具有消灭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效力不受信贷征信机构有关登记期限的约束,兴业银行未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展期登记,不影响依法设立的质权的效力。故兴业银行对案涉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经验总结】
1、根据《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也就说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必须且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容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行政机关通过非“法律”的形式规定的涉及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条文不具有拘束力。这里的“法律”采用狭义的理解方式,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根据这个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显然不能归入法律的范畴,属于部门规章,而这样的规章规定的涉及物权种类和内容的相关条文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版)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第十三条规定“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办理展期的,质权将失去效力。该两条对应收账款质权内容(即质权的期限)的限制超出了物权法规定的内容,我国物权法并未限制质权的有效期限。作为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质权的有效期应当伴随主债权的有效期存在,并不因当事人之间协议约定有效期或者登记机构要求登记的担保物权期间届满而失去效力,也即《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颇为吊诡的是,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新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应收账款质权最高展期年限由5年延长至30年。应当再一次强调的是,应收账款质权作为一种物权性权利,在《物权法》并未规定该权利最长时限的情况下,任何法规或者规章单方面的限权都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哪怕这个期限是100年。
(“案例今选”板块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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