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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头部摔伤俩月后脑出血住院 法院判决老年公寓担责20%

七旬翁头部摔伤俩月后脑出血住院 法院判决老年公寓担责20%

作者: 颐讯刘碧玉 | 来源:发表于2017-10-16 14:09 被阅读116次
    图片来源:网络

    乌鲁木齐市民赵树林年过七旬,在老年公寓不慎将头部摔伤,两个月后被诊断为脑出血,他遂向老年公寓索赔。10月8日,记者从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老年公寓在提供服务中存在瑕疵,法院判决老年公寓赔偿赵树林诉讼请求金额的20%。

    【案情】

    2015年5月5日,赵树林入住乌市一家老年公寓,每月缴纳2400元的费用,享受相关服务。

    去年4月7日,赵树林与他人在拉扯过程中摔倒在地,头部受伤。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发现后将赵树林送至医院,拍片检查未发现明显出血,又将其接回,其间没有告知老人亲属。同年6月8日,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发现赵树林头部有肿包,便通知他的亲属。第二天,赵树林被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

    诊断结果显示:双侧额颞顶枕慢性硬膜下血肿(即脑出血)。随后,赵树林住院治疗10天,老年公寓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老年公寓对我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树林说,自己多次向老年公寓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今年4月,赵树林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2万余元。在庭审中,老年公寓负责人王梅解释,赵树林摔伤是其个人行为导致的,在他摔伤后,工作人员也将他送至医院进行了治疗,并通知了他的亲属,已尽到了相关注意

    【裁判】由于老年公寓已支付赵树林5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老年公寓赔偿赵树林5404.43元,驳回赵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树林的脑出血与在老年公寓摔伤头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介绍说,本案中,赵树林在老年公寓住养期间发生身体损害是事实;赵树林摔伤后,老年公寓虽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未能将老人受伤的情况通知其亲属;赵树林就诊后,老年公寓对赵树林身体是否存在不适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在提供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此外,赵树林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其脑出血与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老年公寓对赵树林提供服务时存在一定的瑕疵,应承担赵树林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52022.16元)的20%,共计10404.43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字来源:亚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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