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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服役纪念章的颁发范围有较大调整

国防服役纪念章的颁发范围有较大调整

作者: 怡心理 | 来源:发表于2018-05-22 17:52 被阅读1次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部队平常统称为《共同条令》),于2018年5月1日起在全军施行了,对比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共同条令》,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时代发展增加了新的内容。对国防服役纪念章的颁发范围作出了扩大调整。

新修订的《纪律条令》规定: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8年以上的人员,其中,服现役满8年以上、不满16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16年以上、不满30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对比2010年版《纪律条令》的规定: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由此可以看出,国防服役铜质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8年的人员,相比2010年版条令规定提前了2年;银质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16年人员,相比原来提前了4年;金质纪念章由原来要求服现役满35年提前到要求服役满30年。还有,2010年版《纪律条令》规定,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而新的《纪律条令》规定是颁发给服现役满8年以上的人员,人员与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有什么不同?编者的理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服役的除了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还有军内科研人员和军工(职工)。如果对满足上述规定的退役军人和军工也颁发国防服役纪念章的话,这个“人员”的数量就非常大。

按理说,《纪律条令》是针对现役军人的“法”,对退出现役的人员不具约束力。但是,涉及到“好事”,如颁发国防服役纪念章,是否会考虑到退役军人呢?战友们不必担心,相信国家会妥善解决,也可以咨询退役军人事务部或当地武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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