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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法律解析之 约定卖房却不卖

离婚协议法律解析之 约定卖房却不卖

作者: 环环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9-07-28 13:31 被阅读0次

    在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约定对婚后共同房产售卖(假定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约定卖出后,将所得款项的部分金额(该金额是确定的)付给男方,如女方不同意出售该共同房产的,男方能否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支付该款项?

    案例:(2017)粤03民终20802号、(2017)粤0305民初11215号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概述:

    王某(女方)、吴某(男方)于2016年4月29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女方,王某;男方,吴某;女方王某与男方吴某因婚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继续生活,现自愿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如下:1.……2.女方名下的房产壹套,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金地名峰XX栋XXX室,双方协商离婚后一年内该房产出售,出售所得款项里扣除贷款余额及各项费用之后,其中53万元归男方所有,其余归女方所有,女方在收到出售房屋款项后15天内支付给男方53万元,出手前,该房产的贷款由女方负责,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也归女方所有;……5.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已经做出完全、明确地列细,除上述财产外,并无其他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上协议内容属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如有欺骗、隐瞒,责任自负;等等。在该协议尾部,原告在男方处签字,被告在女方处签字、捺印,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加盖公章。

    现因女方一直不同意出售案涉房产,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人民币53万元。

    女方答辩:该房产作为我的唯一生活用房未出售,因此,我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

    法院思路:

    因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其离婚后单方即可处分房产,故该条约定对上诉人王某设置了两项义务,一是离婚后一年内将该房产出售,二是在收到房款后15天内向吴某支付53万元。其中,后者约定具有真正给付内容,是该条款的主要意思,而一年内出售房产则是对王某履行主要义务的方式和期限的约定。现王某在一年期满后主张该房产为其唯一住房不能出售,即其明确表示不履行第一项义务,在此情况下,吴某起诉请求其直接履行主要义务即给付53万元,符合双方上述协议的真实意思,原审予以支持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王某因自身不履行先义务而主张后义务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此,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偿还53万元;二、被告王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偿还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分析:

    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一般认定为债权性质,即双方作出约定,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即应该严格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本案,王某一直不出售涉案房产,已经先行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法院保护守约方的权利,因此做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令。考虑到了原告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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