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条规定主要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包括离婚和再婚的自由权利。
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的解除。在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如子女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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