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作者: 半夏半夏 | 来源:发表于2021-04-10 18:10 被阅读0次

    《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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