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上班途中,a下公交车后,在公交站点旁时,因公交车进出站点,压到铺设在地面的铁板(用于覆盖路面施工的坑道),铁板弹起10来厘米,正好压到a的脚面,致a脚掌多处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我方接受了a的委托处理该交通事故方面的理赔。
【初步思考】
事故发生时,交警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和a均不承担责任,这场事故被认定为意外事故。
民法上的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那是否双方都没有过错,都不承担责任?a的伤是祸从天降,无人赔偿,自认倒霉?
不是的,还是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司机的赔偿责任,因为司机被认定为无责,司机不需要赔偿,交强险保险公司只承担12200元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为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12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
2、路上为什么有坑,从而需要铺设铁板?能否找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3、道路上有隐患,道路养护单位在哪?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面临的困难】
1、交通事故认定能否推翻呢?争取让司机、公交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沟通、申请,交通事故书最终还是认定客车司机无责、a也无责。那么先找保险公司理赔11200元?结果发现,事故发生期间的监控视频丢失,交警无法提供。这导致我们律师无法找出造成事故的车辆,无法找到司机,也无法找出是什么保险公司承保。
没有证据就没有吧,把市公交集团起诉了。
2、在现场寻找施工方时,找到了前面不远处碎石堆存在施工围挡,围挡注有b公司。那就起诉b公司吧。
3、道路养护单位?那就起诉公路局吧。
就这样找定了大体方向。
【进展】
1、在多方沟通和申请下,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要求交警大队配合,最终找到了监控视频。这就能进一步查明造成事故的车辆?结果视频中只能看到公交车,无法看到车牌。市公交集团公司是母公司,不进行具体路线的运营,并表示,只要能找到具体车辆自己车辆所归属的子公司(区公交公司),公交集团愿意配合办理(无责任限额)的保险理赔。母公司明确,子公司却不明,导致还是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
2、b公司提供了施工图纸,图纸中并不包含事故路段。这施工方又陷入了迷途。
3、公路局称,已将该道路养护移交给c轨道交通公司。公路局不应该承担责任。
似乎每个都有理?而且“水”还很混,不到最终一刻,始终无法找到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苦笑不得。
【最终】
1、公交车正常进出站,公交司机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责任。因为保险公司不明,a也未起诉,故未涉及保险公司。
2、经调查,施工方是b的母公司,在道路施工需要在交警队备案。已查到明确的施工单位,就是b的母公司。我方追加了b的母公司为被告。
最终认定了b的母公司承担80%责任,这责任比例是法院酌定的结果。考虑到b公司的母公司也道路坑道铺设了铁板,尽了一部分责任,但是还是存在隐患,所以酌定80%的责任。
【阮道明律师,厦门律师,1320592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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