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不仅年龄不断趋向低龄化,甚至其犯罪手段也变得更加残忍、恶劣,不断挑动着人们脆弱的神经,使得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问题越发严重令人更加担忧。
几个月前,湖北孝感城郊的赵女士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遭受一名男同学持刀抢劫。不仅被强制脱光衣服,还遭男同学划伤,全身有多处刀伤。但却行凶者被警方抓捕后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就被释放了。此事件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而“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未成年受害者?”也引起了热议!难道因为年龄小,十来岁的未成年人犯了罪就无需承担责任,无需管了吗?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去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指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截至2017年6月,该庭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72件、二审案件173件,判处未成年罪犯234人;减刑假释案件1631件。从犯罪年龄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14.96%。
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和校园暴力事件等恶性犯罪案件屡见不鲜,但却因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设限,导致一些未成年行凶者被免于刑事处罚而无需承担应负的责任。
这使得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设限的问题备受争议,有人主张法律应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或者能否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实际成熟程度,对部分有严重暴力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取消其刑事豁免权。当今国际上,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年满14周岁。法国、以色列刑法典则规定13周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美国也有不少州已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其法庭上还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尽管一些国家“刑责年龄”起点偏低,但其一般有独立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和司法制度,可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实行除刑事处罚之外的规制、教育措施。而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目前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而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恰恰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受到削弱,对未成年行凶者往往是一放了之,这对行凶者不仅没有受到良好教育,也不能有效控制犯罪,更无法起到警示作用,还会因此而产生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同龄人产生“犯罪要趁早,反正无需承担责任就算被抓了都没事”的念头。对他们从轻处罚甚至是免责,就等同于放纵他们犯罪,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在的孩子不断接触到网络信息、影视等信息,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也有所加快,其辨识和控制能力也有显著提高。有不少案件中施害的未成年人在作案时所展示的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甚至超过一般成年人的水准,一些不到14岁施害者在面对警察时的镇定自若令人惊叹,他们认为“我还未成年,你又能把我怎样?最后还不是要把我放了一点事都没有。”。
一直以来,社会群众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都建议,对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强奸、屡教不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将起刑年龄提前。但究竟提前到什么年龄,还是需要慎之又慎,必须在广泛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再来确定。
“他还是个孩子,他还未成年不具备刑事责任。”不能成为孩子犯罪后免责的借口,未成年人的身份也不是为其所欲为的挡箭牌。只有让其为此受到足够有效的的惩罚和教育才能够让他们自警自省,也能够让家长们更加自觉地履行好监护和管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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