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称众,三人成虎,一个人或许软弱,两个人或许就能扶持,三个人就可以相互鼓励,更多人则底气甚足、很有精神了。
如果以上是描写正能量的事情,或许会让人感觉宽慰,但用来描述犯罪行为,则会让人恐惧。
想当年,一部《古惑仔》,不知道让多少人羡慕左右有兄弟、砍人有动力的黑帮大佬,都希望成为那样的人,也因此在学校里、在社会上吆三喝四、人五人六的做出各种伤害他人的事情,美名其曰闯江湖,殊不知在法律的禁区疯狂蹦迪。
闯江湖肯定有大哥,大哥有事一发话,小弟就屁颠屁颠的做了,到头来小弟抓了坐牢,大哥在外边穿西装打领带,好不逍遥自在。
因为证据链的缺失,连共同犯罪都谈不上,这也致使国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黑恶势力所犯下的种种罪恶都被完美掩盖。
打击黑恶势力,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件就是一个重点。
而台湾省的黑恶势力,由于旧党派的放纵与利用,已经生活在阳光下,行事在大街上,猖狂至极。一旦回归,打击黑恶势不可缓。
共同犯罪的判定分为:主犯与从犯。
从犯一般为帮助犯,即在已知主犯有犯罪倾向时、依然为其提供帮助。
主犯为犯罪主谋、教唆犯,他有犯罪的意愿,也有犯罪的动机,更有犯罪的实力。
从犯可以中止,但不能未遂。
主犯可以中止,也可以未遂,只要主犯未遂从犯才能未遂,除非出现从犯关键性脱离犯罪行为而导致主犯既遂而从犯未遂等情况。
正如谚语所说:一步错,步步错。
但在某些时候,一个人并不能被归结为从犯,比如文末所说的司机案。
该司机是在搭载乘客途中,被警察发现所载乘客为逃犯,而使自己成为窝藏罪的共犯。
私以为,因为在途中,因此不能武断的判断该司机就是共犯,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是否已知(根据文中线索:已知);比如是否有胁迫(未知);比如是否考虑过隐蔽性报警或求援(未知);比如是否是旧识(未知)、是否曾有利益往来(未知)等等等等。
因此想要判断是否为共犯,还需要深入研究。而该案已被宣判,或许也有法官的考量,但希望不是一起错案。
随着互联网与信息的流通,人民的法制意识趋于完善,也更注重自身的权利保护,所以法律与执法者,更应该加强自我学习、注重自身修养与完善严谨性,不犯主观经验错误、不践踏法律威严、保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牢记社会主义建设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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