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二上午,在某郊区法庭开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庭。且不说庭审过程中,被告们一直吵吵嚷嚷;庭开到中途,一个女性被告竟面容安详地“晕倒”在地;快到中午的时候,他们更是大摇大摆的走掉了,法官拦都拦不住。打了这么多年官司,这次真是让我大开眼界。
本案的案件事实不复杂,但是法律关系很复杂。
2021年春的某一天,某村村委会通知村民在承包地燃烧秸秆,因风势过大造成火灾,将某公司的库房及设备设施、原材料、半成品等烧毁,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二百余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了起火时间,以及长400米、宽230米范围的起火部位。后消防大队将案件移交给了当地派出所。
当地派出所查明起火部位有十九户的承包地,并对十九户部分村民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由于当地派出所并未查出放火人,无法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只能不了了之。
去年夏天,受害公司找到我们,意图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失。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了解案情,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到派出所调取大量案件材料后,于去年八月份将村委会和八名村民告上了法庭。
我们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八名被告家的承包地均在起火部位,且承包地上秸秆均在起火时间前后被焚烧,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八名被告均被其他村民证实起火时间出现在起火部位。因此,我们认为八名被告实施了危及原告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村委会作为燃烧秸秆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作为有经验的律师,我们深知这个案件的复杂性和风险。为了说服村民,我们准备了二十七份几百页的证据,和相关判例、法理资料。开庭当天早早来到法庭熟悉环境和情况。在庭审过程中保持谦虚谨慎,客观理性地出示证据,表达观点,避免激化村民情绪。尽管如此,还是没能避免本文开头出现的局面。
我相信八名被告的村民,绝大部分并非放火人,被告上法庭让他们难以理解,认为自己有理,所以对法律、对证据满不在乎,一味地大吵大闹。但是原告公司也不能白白遭受无妄之灾啊。法律正是出于公平角度,规定了实施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就是一场闹剧。后续如何发展,考验办案法官的能力水平,以及村民们的法律意识能否觉醒,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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