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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可不知的三要点

股权转让不可不知的三要点

作者: 木子小阳 | 来源:发表于2019-05-17 16:25 被阅读0次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很多朋友对转让股权比例和对应价格方面会进行大量商议并制定相关协议条款,但往往容易在股权转让协议当中忽视一些看似不起眼实际很重要的问题,最近前来咨询的张总没想到自己用了一份模板股权转让协议会出这么大问题:

    张总当初在购买股权时图方便就从百度上找了一个模板,协议约定了对方需要在张总给付股权转让款一周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张总对这个时间比较满意就欣然签署了。然而现在快两周过去了,仍然没有见对方要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的迹象。

    在连番追问下对方才没办法道出了实情,原来当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知情,现在其他股东不同意公司股权对外出让,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总非常担心股权是否还能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出了问题已经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否还能要回来。

    通过上面张总的案例,李律师想提醒进行股权转让的朋友,您的协议里有没有包含下面内容,以免犯了和张总一样的错误:

     1、其他股东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于拟转让的股权是可以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法律的这一规定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但在实际操作中的往往忽视了,再加上作为股权的受让人,对于原股东股权是否已经股东会议上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是无法准确得知的。

    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就需要通过条款要求原股东做出相关保证,确认拟转让的股权已经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承诺放弃购买,以免出现上述案例中张总面临办理股权交割时公司内部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2、股权交割延迟的违约责任

    那么大家可能会问,如果真的遇到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怎么办,这就需要事先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在股权转让中,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同的谈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可能约定的交割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先付转让款后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先办理转让登记后付款、或者先给付部分转让款待登记完成后付尾款等多种情况。

    站在不同的立场,可约定以下违约责任:为了约束原股东,可在协议中约定如果未按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在一定期间内支付给受让方按天计算的违约金,如果超出了一定时期受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原股东退回已支付的转让款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受让方还可以提前与原股东办理股权质押手续,一旦原股东违约,受让方可要求行使质押权。

    而对于受让方可能的违约,原股东也可以制定条款对不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要求违约金,如果超出合理期间,受让方有权将股权另行转让给他人等等。

    3、过渡期间的损益

    在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但股权转让登记尚未办理,尤其是出现了上面一些违约情况使得股权转让时间比预想中要长,那么这中间股权如果新增了对应的债权债务,应该由老股东还是新股东承担呢?这也是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不能忽略的重点。

    一般来说,双方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股权对应的债权债务的转移以协议生效为分界点,因为股权变更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转让协议的切实履行及受让方合法有效取得股权的认定,股权变更登记是股东转让后的附随义务,不履行无法对抗转让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需要双方对违约情形下的债权债务分配另行做出约定。

    以上就是本次案例中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应的条款问题,但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可谓每一次具体的交易都各有特点,需要大家从实际出发,将具体的诉求体现在条款中,才能防止权益受损。

    李律寄语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往往最能体现“细节是魔鬼”。纠纷的发生就产生于当事人当初拟定协议时的“没有想到”或者“可能没那么重要”。然而在商业活动中人与人的合作与关系总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既然拟定了协议,那就一定要将前人发生过的风险通过制定完备的条款尽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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