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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26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26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3-26 07:12 被阅读0次

    问题1:新租赁准则中,承租人的使用权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多确认和少确认后,会计核算上怎么处理?

    因为税率计算的问题(5%和9%),导致工作中在2021年1月1日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期初数,与实际收到的发票和应当按发票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产生了差异,差异是一个租赁多确认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另一个租赁少确认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请问大佬们这个差异应该怎么调整?

    解答:

    企业已经执行新租赁准则,说明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由于您的会计差错以及发现差错都是发生在2021年度,可以直接在发现时:

    1、用红字冲销原来的会计分录,然后用蓝字做出正确的会计分录,包括租赁期开始日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以及后续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2、将正确的会计分录与错误的会计分录进行对比,然后只调整差错的净额(备注或摘要需要注明会计分录发生额产生的原因以及计算过程)。

    问题2:以前年度招待费记到成本中应该怎么调整?

    解答:

    属于典型的会计差错,且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会计差错。

    一、会计差错的影响

    (一)错误的计入产成品成本或营业成本的

    在这种情况下,业务招待费计入产品成本,会随着销售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没有销售的产品,业务招待费会停留在“存货”中。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是有限额的,因此这种会计差错会导致企业多扣除成本,如果不特别纳税调整会漏交企业所得税。直接计入营业成本的,也是同样如此。

    还没有销售出去的存货,虽然暂时不影响出错误年度的损益,但是会影响后续年度的损益。

    (二)错误的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成本的

    错误的计入这些资产,会随着资产折旧、摊销等进入到损益,同样,如果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话,也会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

    二、调整方法

    (一)在次年5月31日前发现

    在次年5月31日前发现,还可以在当年汇算清缴中直接予以调整。

    最好先调整上一年的财务报表,并更正上一年度季度税务的财务报表(主要是第四季度财报),按照更正后的财报进行年度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在更正财务报表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

    (二)在次年5月31日后发现

    在次年5月31日后发现,意味着错误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已经结束,企业只能前述情况先更正财报,然后向税务局申请更正财务报表和错误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正,补缴税款。

    问题3:公司出售使用过的汽车,需要缴纳几个点的增值税?

    我们公司是服务行业(6%,一般规模纳税人),19年购入汽车(当时并没有抵扣13%进项税)。请问目前出售的话需要缴纳增值税么(若缴纳需要缴纳几个点)。

    解答:

    您的问题要分情况。

    一、购进时小规模纳税人的或营改增前购买的——可以适用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适用简易征收。

    说明:

    1.如果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抵扣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则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2.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能享受减按2%征收的优惠政策;享受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二、购进时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时按照13%税率一般计税

    (一)因为汽车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而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且购进时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汽车专属于集体福利的。

    现在汽车对外销售,性质就由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集体福利,转变用途为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了。

    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可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销售汽车取得收入按照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二)因为自企业自身的放弃抵扣进项税额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汽车,除非有法定的特殊原因,应按照一般方法计算销项税额,税率13%,可开13%的专票。因为自身原因放弃抵扣的,不得重新转回进项用于抵扣。

    问题4:收到个人赔偿金,不开具普通发票,只开具收据的原因是因为赔偿金为价外费用么?

    解答:

    您刚好说反了。

    在某些情况下,收取的个人赔偿金,应该开具发票,因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或价外费用。

    比如,个人住宿酒店,因为不小心损坏了酒店的物品,支付的赔偿金,就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打碎了杯子,客户赔偿一个杯子的价钱,实际上就是该人购买杯子,对于酒店来说就是属于住宿服务的价外费用或者销售货物。在此时,酒店收取的个人赔偿金,如果客人要求酒店开具发票,酒店就有义务为客户开具发票。

    当然,也有个人支付给企业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情况。比如个人与企业签署有劳务合同,约定有违约金,劳务合同正式生效后,个人拒绝履约构成违约,个人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由于尚未正式开始履约,因此该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问题5:收到两张2020年的机动车发票,2021年怎么入账?

    解答:

    机动车购入后,需要办理上牌等手续,如果是在2020年12月底购入,2021年办理完上户手续也属于正常的。

    这个问题,存在几种可能性,下面分别说明。

    一、2020年已经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机动车货款的

    这种情况,属于企业操作比较规范的,采购固定资产是通过对公账户付款。因此,在支付款项的时候就知道是用于购车,可以暂时计入预付账款,汽车办理完上述手续,收到发票时就直接冲减即可。

    借:固定资产-汽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二、2020年没有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货款的

    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就比较多了,比如老板私人垫款购买,甚至本身就是老板私人购买的汽车,只是开具的发票是单位的名称等。

    当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消费的是不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需要注意这其中的税务风险。

    2020年就开具了发票,2021里拉财务人员才收到,老板要么就是想套现出去,要么就是冲销之前的挂账。

    借:固定资产-汽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问题6:企业省内跨地市开具的发票符合规定吗?

    详细情况:A企业是位于省内甲市一家从事林产品种植的企业。该企业将林产品树叶、枝丫提供给关联企业B,用于生产生物产品,出口退税。A企业向B企业开具农产品普通发票,B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A企业在省内其他县市承包了若干块林地,也用于该种林产品种养植。在这些承包的林地,A企业派有常驻人员,从事生产经营,在当地未办理工商执照。所承包的林地产生的树叶、枝丫,也销售给B企业。也由A企业开具农产品普通发票给B企业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A企业所承包的省内外县市的林地产生的树叶、枝丫销售给B企业,B企业以A企业开具农产品普通发票进行抵扣是否符合规定?

    解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如果您们省税务局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为企业是合法行为,因为对于企业来讲“法无禁止皆可为”。因此,重点要查看您们省局有无规定,以及如何规定的,企业只要没有违反就是符合规定。

    问题7:一个年度中既有核定征收又有查账征收,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公司在2020年1月-6月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7月-12月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该企业该如何汇算清缴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该公司需要分段汇算申报,因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采用的不同税务征管模式。

    一、核定征收阶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二、查证征收阶段

    查账阶段,汇算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即按照一般企业的查账征收办理,填报的收入、费用、成本等财务数据为7月-12月,不包括1月-6月的数据。

    三、注意事项

    两个阶段不能合并申报。对于核定征收年度中间中断后,是否需要在60天内就汇算申报,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如果2020年没有申报的话,就按照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在年终后申报。

    由于改为查账征收后,税务局就更新了系统中企业的相关信息,企业在2021年显示的已经查账征收模式,因此企业不能自主进行核定征收的汇算申报,只能到大厅申请补充申报。

    问题8:我公司想申报享受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问相应的研发项目是否需要事前向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答: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问题9:供应链金融模式下, 客户支付的价款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答:

    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客户实际支付的价款为“直采成本+资金成本”, 实务中一般认为融资成本在 5%以上就属于有重大融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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