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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藤---漫说劳动关系之(1)2023-03-09

葡萄&藤---漫说劳动关系之(1)2023-03-09

作者: 丰塬十一行 | 来源:发表于2023-03-08 15:35 被阅读0次

    阳春三月,本该是万物复苏,大地春回的日子。一切都因为摘下口罩而变得轻松和自然,即使看不到报复性的消费,但也隐约感受到了城市的喧嚣和繁忙,依稀三年前的景象正在回归。

    近期,某英语教培机构葡萄与其员工滕女士之间的交流,在HR圈内引起高度关注。

    随着时间不断的推移,整个事件逐步浮出水面。

    首先,什么是劳务派遣,看看准确的概念定义: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几个关键词:法定的用工补充形式;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进一步的解释:不超过6个月;非主营业务;可替代。

    显然,根据目前葡萄机构和滕之间的6年合作,已经明确显示不是临时性,是主营业务,且经理岗位,不可替代性。

    结论:葡萄和滕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法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的特征严重不符合。

    其次,为什么会出现劳务派遣的说法?

    依据葡萄高管和滕之间的录音,可以明确说明,当时考虑滕的户籍在北京,为保障员工利益,五险一金的缴纳委托员工户籍所在地的劳务服务公司办理而已,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且有资金往来(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

    那么公司委托第三方在异地为员工办理社保的法律依据(合法性)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条款,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满足条件的跨地区劳务派遣除外。

    显然,当务派遣的特征不存在之后,那么属地缴纳社保,就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公司不履行的后果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保待遇、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1.员工无法享有社保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社保待遇

    以工伤保险为例,如代缴社保的,实质是工伤员工的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会导致社保机构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待遇,从而承担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员工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个别地区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已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即使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且员工的社保利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员工的诉求。

    但,个别地区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广州地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不合法,若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行政责任——补缴、滞纳金、责令退回社会保险金、罚款等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如被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视数额或情节可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以上,我们基本上可以明确:1、葡萄&滕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派遣关系;2、社保缴纳应该是属地管理(也就是在公司所在地缴纳)3、即使委托第三方异地缴纳社保,不能代表和替代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下次,我们再谈劳动关系认定之后的其他问题。

    相互探讨,共同进步,为营造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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