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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州县官的银两》
将亏空认定为制度而不是道德的问题,这一认识是近代中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步骤。由“私”到适当地归于“公”的转变,是对于政府和人民关系重要的重新诠释。这一理解不仅仅适用于有着以牺牲王朝来寻求扩大个人利益的险恶动机的腐败。改革运动的本质在于认识到政府应对众多的公共服务担当起责任,这在以前财政困窘时期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向底层的官僚提供足够的收入,使他们能够遵循儒家的价值观以及行政法规,从而提升官员的道德水平。
火耗归公改革打击了各级官僚的亏空,但清政府鲜有力量对官僚之外破坏其财政的势力施加影响。同一个非正式经费体系,在雍正改革以前,一方面维持了官僚体制运转,但也已滋生了地方社会内部的腐败。如果不是听任衙役、书吏和地方精英分子对缴税人口巧取豪夺额外的收入,那对州县官来说,也就不可能去支持火耗归公取代非正式经费体系。
考虑到江南地区令人震惊的财政管理状况,雍正皇帝选择它作为自己亲自过问的民欠调查的焦点地区,就毫不奇怪了。到了雍正六年( 1728 ),除江南地区外,火耗归公改革在各地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事实上,正因为江南税收管理混乱不堪,一开始皇帝就禁止这三个省参与改革。在同一年,雍正皇帝向各省督抚颁布上谕,提醒他们注意,现在中国改革最薄弱的地方不在各级官僚,而是在各级官僚之下,那是火耗归公改革无法渗透的地方。
百姓认为已全额上缴了赋税,官员却认为仍有欠赋,其实,是胥吏在玩弄阴谋诡计,欺骗双方。
雍正皇帝听说在一些地区,肆无忌惮的州县官业已组建非官方的书手以登录每年征缴欠赋的数目,若百姓的缴纳多于每年订立的带征数目,州县官就会解送原定的数额而将其余的侵吞,因为已按规定的数字解送布政使,因此,布政使不会对州县官的簿册做进一步的调查。而那些出于公心、欠赋缴纳多出该年应缴数目的百姓,还要被迫去缴纳欠赋,好像他们根本就未偿还过。百姓对这种做法的绝望,才是皇帝要追查抗粮增多以及延迟缴纳的原因所在。
照张坦麟的说法,他所在省份税收最大的障碍是州县赋税编审人手不足。辖区广阔,州县官职责繁多,要精确核定作为税收依据的簿册十分困难。在土地编审中,各地都有遗漏和窜改,时常出现上百户共用一个户名的情况,而有时,一户财产却是在数十个不同的户的名下填报。前一种情况,不可能找出真正应缴税的粮户;而后一种情况,由于将巨额欠赋在众多虚构的土地所有者中分散开来,就变得隐而不露。结果,江苏的赋税很少能足额征缴。不精确的土地编审对江苏富户有利,而不可信的赋税数字又迫使州县官将完成政府赋税额的责任转交给了衙门和乡村的胥吏,故而江苏包揽盛行。纳税人和政府之间横插进来的第三者造成了欠赋和长久的拖欠。书吏和衙役必然将部分赋税据为己有,并在衙门的簿册上记为欠赋。为了掩盖自己的侵吞,这些官场不入流人员经常煽动大众拒不缴纳欠赋并怂恿百姓抗粮
江南清查,正如它最终在尹继善的监督之下所进行的那样,包括了至少二十七名挑选出来的诚实可靠和“精于钱粮”的官员。 [1] 应特别强调指出,将清查和正常的官僚事务分离,是为保证这些从事审查地方赋税活动的官员,摆脱任何有损调查的关系,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来自江南官僚集团以外的三个层次的官员被指派进行此次调查
大多数清查官员的意见是,欠赋相当大程度上是胥吏侵蚀的产物,而这是最难查清的一种。
从一开始,皇帝的意图就是要揭开基层腐败和欠赋的根源,并纠正导致这一切发生的不法行径。在当时,偿还欠赋乃第二要务。皇帝多次提醒江南的钦差们:“汝等此番料理,当以清除积弊为要,不可以征收钱粮为务。”因此,马尔泰拒绝了这些请求并提醒江南公众,清查的目的是要减轻百姓的负担,彻底清理江南税收。找出那些登记不实的粮户并发现每一亩土地真正的负责人,这样就可以编制精确的簿册,从而完成上述任务。因为这些人中的大多数现在主动弥补欠赋,就可能还会有所藏匿,故而马尔泰态度强硬,认为对于这些人的纳税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在账册副本的帮助下,加之书吏、衙役、官员、士绅承认罪行,以及对普通村民的查访,清查官员能够勾勒出江南税收弊端的概貌。遵循皇帝所制定的方针,这些弊端分为三类:官侵、役蚀和纳税人自身的逃税。
州县官所捏造的“民欠”是最容易被清查官员察觉的不法行为。他们的许多伎俩在伴随火耗归公改革的亏空调查时就已被发现。
胥吏还使用更改印票的侵吞方式。一个简单的攫取已缴赋税的方法就是不给对方印票。这种做法在整个江南地区很普遍,因为在许多地区百姓从不索要缴赋的印票,结果,粮户没有了反对腐败胥吏的追索权。
最难对付在赋税上做手脚的大概是绅宦之家、豪衿劣监、地棍之类所使用的方法。并不否认江苏的士绅有自爱与急公好义之人,但清查官员发现他们中的很多人愿意逃税并将债务转嫁到普通乡村民众身上。一些人根本就不屑缴纳他们的赋税,及时将赋税中的火耗部分解送给州县官,就可以使他们的正项悬搁多年。
乡村精英有着其他更为迂回的办法以逃避税收并从税收过程中获利。对整个赋税结构最具有破坏性的做法叫“诡立户名”,就是编审时登记假户口和假名字。
这些赋役的征收远为困难,因为他们的偷盗行径被层层虚假编审和层层地方关系网所遮掩,并且在赋税到达地方政府之前就已完成。所有这些弊端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土地和赋税编审制度。为编审每户的土地和确保个人的纳税义务,清朝制定了详尽的法律。即使如此,若不勤勉从事于州县的赋税征收,这些规定只不过是“一纸具文”而已。
清初中央政府的胥吏已处于严密的审查之下,而在地方上所谓的世缺即父子相继、兄弟相传的做法,依旧流行。
为逃避赋税,富户普遍采用的做法是扮演向穷人租佃土地者的角色。穷户不是将土地绝卖,而是将它典当给富户。原来的所有者可以得到土地的一半价格,但在一个确定的时限内有权将它赎回。土地的使用通常转手到受业者手中,但土地的名分不需要过渡给富裕的一方。结果,土地原来的所有者失去了财产,但它的纳税义务却还保留着,即所谓“产去粮存”。典产者无力缴纳赋税,因为他已无地耕种,或者说只有通过向受业者缴付田租才能租种土地。出钱借贷给典产者、以土地作为其担保物的受业者同样也不情愿缴纳赋税,因为从法律上讲,土地并不属于该人所有。结果,赋税无人缴纳,政府无法确定该土地的纳税责任。
皇帝本不会被江南大员的忧虑触动,期望着清查已使江南的腐败得到了极大的改观。随着调查的结束,雍正皇帝下令将 100 000 两的正项钱粮储存在那些繁忙的府州县,为的是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便于支配。总督史贻直并未接受这一恩惠,认为江南利用内部的经费存储可以应对任何紧急情况。如果皇帝坚持这一慷慨做法,史贻直表示最好将这些存储在藩库,当出现情况时,江南极为便利的河运系统可以对之迅速调度。总督真正关心的是,如果经费存储在地方仓库,那么它将会被侵吞掉。
不论 18 世纪初的改革如何帮助减轻地方和官员身上的财政压力,只要通信手段仍旧落后以及官员职责的重担使得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他的辖区“处处察看”的话,帝国政府建立合理化改革的能力总是要受到限制。
江南清查证明,清王朝既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也不愿采取强有力的行动予以对抗。不进行社会的改革,对一个致力于改革的王朝来说,能够得到的仅有的工具就是官僚政治。官僚政治的方法在通货膨胀和别的因素开始腐蚀实施火耗归公改革所获得的利益之前,对于消除各省行政等级内部的腐败十分成功。然而在县级官僚以下,它仅意味着文牍的大量增加而已:如果在赋税征收中三联印票不足以制止腐败,可能四联印票可以做到;如果契尾不能保证土地交易的真实登记,可能契纸可以做到;如果州县官不能控制他们属下的侵贪,可能持有三套簿册以备互相核对可以做到。
没有一个极为庞大的、有能力取代非正式地方权力体系的官僚机构,任何王朝都不可能指望使用官僚政治的办法来解决地方争夺资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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