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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山宝马反杀案的警方通报学习批判性思考

从昆山宝马反杀案的警方通报学习批判性思考

作者: 思考的乐趣 | 来源:发表于2018-09-07 17:44 被阅读0次

最近发生的昆山宝马反杀案成为新闻热点,最终警方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撤销了案件,从昆山的警方通报中来看看如何进行批判性思考。

昆山警方通报全文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部分概要叙述案件情况,采用描述的手法,未做任何评价。

二、侦查认定事实

说明了采用的收据证据的主要手段: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

证据是批判性思考的根基,采用多种方法交叉收集,去伪存真,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进行论证,才能更加接近事实真相。

相关内容

(一)涉案人员情况:案件相关人员介绍

(二)认定主要事实 :这部分内容与结论关系密切,又分为三部分

1、案件起因:宝马轿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主险些发生碰擦,双发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 刘海龙先是踢打于海明,后用砍刀击打于海明,过程中砍刀掉落,被于海明抢到,刘海龙反被于海明刺砍

3、案件后果:刘海龙死亡,于海明轻伤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证据已收集,事实已清晰,接下来开始进行论证。

(一)根据现场具体场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刘海龙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什么是”社会一般人“?社会一般人是个法律上的专有名词,大意是指某个社会角色的人。比如本案里的电瓶车主于海明,他的社会角色是一名在酒店工作的正常成年人。从一名在酒店工作的正常成年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刘海龙当时的行为已严重危及自身安全。

(二)刘海龙从拳打脚踢开始,一直在对于海明进行持续的侵害,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暴力威胁之中。

(三)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于海明砍击刘海龙是一个连续行为,其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结合以上三点论证,推断出最终结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与最终结论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方面:

1、当事人过往经历:从刘海龙的经历来看,可以说是”劣迹斑斑“,但法律判案讲究就事论事,当事人的过往经历没有纳入本次判断的考虑

2、当事人意图猜测:不对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意图进行主观猜测,而是考察属于于海明的”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是怎么样的?在碰到该情况时会如何判断?以某类人代替某个人

3、社会舆论:本案发生后,网上反响强烈,普遍希望于海明无罪,最终结果和社会舆论一致。社会舆论是否影响了判定结果,不得而知。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或许要考虑民意,但肯定不能被民意强迫

总结:

1、必须建立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分析思考,没有事实、没有证据的思考纯粹是智力游戏,适合于八卦、吹牛,不适用于决策。

2、不奢求能够完全掌握事实真相,只求得到基于证据的“真相”。在这一点上可以向法律学习,很多时候法官并不知道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他所知道的只是基于证据的真相应该是什么。一个残酷的推论就是,从技术上来讲,冤案、错案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同样的,有些事情的绝对真相我们可能永远都不会知道。

3、不断逼近事实真相。在这一方面,贝叶斯定理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对于我们并不知道的真相,贝叶斯定理告诉我们可以事先估计一个主观的先验概率,再根据随后观察到的事实进行调整,随着调整次数的增加,结果将会越来越精确。举个例子,对于某人,你并不了解,对他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那如何判断对方呢?利用贝叶斯定理,先给个假设。比如假设这人能力中,品行中等等。当对方做了某件让你觉得很牛的事情时,对他的能力往上调一调,犯了某个很愚蠢的错误时,往下调一调。反复进行,不断逼近。一开始的假设是什么并不是非常重要,重要的是避免死守一开始的假设,而是要根据证据不断完善、甚至推翻之前的假设,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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