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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小札.叁. 北宋的两个官司

读书小札.叁. 北宋的两个官司

作者: 南风无影 | 来源:发表于2022-12-15 14:42 被阅读0次

    第一件官司,要从仁宗庆历四年说起,

    王伦兵乱,从楚州南下路过高邮,知军晁仲约估计无法抵抗,就要求当地富户共同出资,款待和厚贿盗贼。盗贼因之没有抢掠施暴,高邮得以苟安。

    此时正值范仲淹,富弼等人主持的庆历新政的风头上,《十条》中的“重命令”即强调要严肃纲纪,整顿吏治。

    这件事报告到朝廷,诸多执政大臣为之震怒,富弼认为应该将晁仲约正法。就政治纪律和法律法规而言,晁仲约作为一方官长守土有责,和盗贼做这种交易是不可宽宥的。试想,如果各个州府都照此办理,盗贼岂不是更加有恃无恐、横行猖獗?长此以往,也就国将不国了。因此,富弼认为,不杀晁仲约,以后有事,就没有人肯抵抗盗贼了。为了把晁仲约送上断头台,他还拿民意说事,说高邮当地的民众对晁恨得要死,“疾之欲食其肉”。这样的人还留着做啥?

    我这里先说明一点,宋代的“军”属于地方行政单位,相当于县。晁仲约的身份“知军”实际上就是知县,与军事没有任何关系。

    但范仲淹却主张刀下留人,宽赦其死罪。范的理由很简单:如果郡县有军队和武器,在盗贼面前放弃抵抗,反而和他们做交易,主政者当然该杀。但高邮既无军队又无武器,晁仲约此举也是为了保护当地百姓,情有可原。如果判死罪,有违法理精神。至于所谓民意,他认为,老百姓付出了财物而免于杀掠,按理说内心应该高兴,说大家恨不得吃晁仲约的肉,恐怕言过其实。

    仁宗本来心肠就软,杀人这样的事更不敢任性,他听取了范仲淹的意见,晁仲约逃过一死。对此,富弼很生气,出了大殿,他对范仲淹说:现在新政刚刚开始,最怕的就是有法不依。我要严格执法,你却多方阻拦,以后还怎么管理众人?范回答他的这段话很值得玩味,原话有两个版本,先看《续资治通鉴长编》中的记载:

    祖宗以来,未尝轻杀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轻坏之。且吾与公在此,同僚之间同心者有几?虽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轻导人主以诛戮臣下,他日手滑,虽吾辈亦未敢自保也。

    另一个版本来自《邵氏闻见录》,略云:

    上春秋鼎盛,岂可教之杀人?至手滑,吾辈首领,将不保矣。

    两个版本意思差不多,但说法不同。眉眼一模一样的只有两个字:手滑——不能教皇帝杀人以至“手滑”。

    从根本上说,这两个人的争论并不在同一维度之内,富弼讲的是法律,范仲淹讲的是人性。在一个特定的时空背景下,面对着一桩具体的案件,人性似乎应该服从于法律,不然的话,法律的权威何在?但法律不应该排除通往人性的幽径。如果以一个更宏阔的时空作为背景,法律则应该服从于人性,因为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性进步,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解放。范、富争执的关键在于,富弼是就案件论法律,或者就法律论法律,他眼里只有一个晁仲约。而范仲淹则是就法律论人性,他的目光越过晁仲约那颗无足轻重的头颅,警惕地注视着人主的心理异化。宋王朝开国以来,皇上从不诛杀臣下,这是一个很好的传统。现在如果怂恿皇上杀人,仅从本案看似乎维护了法律,但此例一开,日后他越杀越多,杀得兴起了,“手滑”了,就会不按法律了。什么叫“手滑”?就是习惯了,不仅习以为常不由自主,而且习与性成乐在其中,到那时你想用法律去管住他就难了,因为他是人主,他无法无天不讲法律,你拿他一点办法也没有。因此,为政者当防“手滑”,不光是杀人,还有作恶、贪腐。此等勾当,开始时手涩,紧张,甚至害怕,血压升高,心跳加快,受到理智和良心的责备。但做得多了,习惯成自然,手就滑了。更有甚者还会上瘾,不做就手痒,这是很可怕的。由这个“手滑”,我们还会想到其他好多“滑”:脚滑、嘴滑、耳滑,甚至还有意滑,都不好玩,尤其是在人主那里。例如起初听到人家喊自己“万岁”时,或许还有点受宠若惊,不大习惯。但听得多了,就理所当然了。若发现有人没有喊,或者喊得不高,就不高兴甚至要起杀心了。

    范仲淹毕竟是历经宦海沉浮的人了,他知道,无论同僚还是人主,只要利益需要,一个个翻脸比翻书还快,到那时,“吾辈首领,将不保矣”,这就是政治斗争的严酷。富弼还不到四十岁,而且一路顺风顺水,难免年少轻狂,对这种严酷还缺少感受,因此对范的这番话不以为然。不过用不了多长时间,他就会有感受了。第二年,富弼因谗言离开二府,宣抚河北。不久重回京师,皇帝却不许他入城。他以为皇帝要杀他,在驿馆里一夜睡不觉,想起当初范仲淹说过的话,绕床叹曰:“范六丈,圣人也。”宋人称男性长辈为“丈”,至于“六”则是范的排行。范在兄弟中排行老五,连同堂兄范仲仪,排行为“六”。富弼现在知道“范六丈”的老辣了。后人罗大经诗云:“奋髯要斩高邮守,攘臂甘驱好水军。到得绕床停辔日,始知心服范希文。”

    富弼绕床叹息是在第二年九月,距现在一年还不到。这说明年少轻狂和谦虚谨慎之间并没有千山万水,有时只需要结结实实地跌一跤就够了。

    二十三年后,年过六十的富弼应该老练了吧,不过有的官司,再老练也解决不了。

    宋神宗治平四年(1067年)夏天,山东登州发生了一起“杀夫案”。

    案发当晚,村民韦阿大正在自家田头的窝棚里酣睡。不想有人潜入,捅了他十刀,还剁去了一根手指。韦阿大深受重伤,奄奄一息。幸亏被早起耕作的村民及时发现,把他抬回了家中。

    事情很快报给了官府,县衙派县尉前去勘察。一番打探后,就把怀疑对象锁定在年轻貌美的阿云身上。

    阿云被带到县衙。几句话问过去,她就供认自己就是凶手。原因是因为丈夫颜值太低,不想和这相貌丑陋的家伙共度此生罢了。

    阿云杀夫案轰动了登州府。大宋法律规定,“杀夫”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不论是死是伤,都要处以极刑——斩首。很多人都翘首期盼,看这活色生香的小娘子如何被斩于刀下。

    但审判结果让众人大失所望,阿云只是被流放2500里。于是群情激奋,各种污水都泼向了登州知州许遵。

    宋史称许遵“累典刑狱,强敏明恕”,他不仅中过进士,还中过制科中的“明法”科,当过大理寺(最高法院)的详断官和审刑院(中央司法审核委员会)的详议官,在大宋算是法律专家了。

    许遵初审时抓住了一个关键,那就是阿云和韦阿大夫妻关系是无效的。原来阿云是在母亲去世不久就嫁给了韦阿大,而宋朝法律规定为父母服丧期间是禁止嫁娶的,因此阿云和韦阿大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是说阿云不是“谋杀亲夫”,而是“谋杀路人”。

    许遵还认为阿云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大宋的“自首法”有一种叫“案问欲举”,就是嫌疑人经过官府审问后主动招供的,也被视为自首。“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减罪二等坐之”,而大宋“谋诸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减罪二等,所以就判流放2500里。

    登州府的初审意见递呈大理寺复核。大理寺认定阿云“谋杀已伤”罪名,处以绞刑。此时已是熙宁元年(1068年),宋神宗慈悲为怀,法外开恩,免其死罪,判终生编管。

    大理寺的复核意见以及宋神宗的批示都下发到登州府。虽然阿云免于一死,但许遵不服,拒绝执行中央命令。他要皇帝给出一个说法,明确支持自己的判断。

    而此时许遵已调离工作岗位,成为大理寺长官。这大法官刚一上任,就被人扇了一个大耳光,这让许遵情何以堪?许遵自是大大的不服,他奏请皇帝,将此案交给两制谈论。于是当时身为翰林学士的王安石和司马光就搅合进来了。司马光支持大理寺、刑部的意见,而王安石则站在许遵这一边。

    阿云案又被称作阿云之狱,这起小小的案件,竟牵动了诸多法官和诸多名臣(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富弼、文彦博、 唐介),还惹得宋神宗连下四诏,争论了十几年,在当时影响的确不小。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阿云是否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当时分为以王安石,许遵,吕公著,韩维为代表的慎刑派,和以司马光以及三法司为代表的严惩派。

    司马光等认为阿云不能适用自首减免刑罚,遵循的是《宋刑统》里说:“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列”。

    而王安石则遵循《嘉祐编敕》:“谋杀人,伤与不伤,罪不至死者,并奏取敕裁”,认为阿云适用自首减免刑罚。

    在多次讨论之后,宋神宗选择支持许遵和王安石的判决意见,并于同年七月颁布诏书:“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然而宋神宗的诏令并未贯彻执行。 御史中丞滕甫对此案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请求再次推选官吏进行评议。宋神宗便将此案交由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新评定。

    这三人的看法基本和王安石一致,于是宋神宗又下诏,结果是又遭到一些大臣的反对。再议——下诏——反对,循环往复。为这小小的案件,宋神宗竟下诏四次,让宋神宗不胜其烦。

    最终,宋神宗以敕令的形式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 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金口一开,终于画上句号。

    从法律条例来说,双方的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和根据,但是结合时代的背景来看,北宋初年为了“用重典以救时弊”之效,推崇猛刑治国,各级法官遵循上意,无不严厉镇压盗贼,遇有疑难案件,也多从快从重处罚,成为当时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

    到北宋社会稳定之时,严刑峻法已无必要,且弊端丛生,引起些有识之士的不满和忧虑。真宗时,名臣陈舜俞就直言不讳地疾呼:“罪疑惟轻,立法以教后世也!轻者,忠厚之道非赦之谓也。”

    希望把“罪疑惟轻”当成断狱和立法的普遍准则,而不是法外施恩的临时举措,这是对慎刑最明确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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