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教师认为25×13×4=25×4×13只用到乘法交换律,其理由是:运用括号改变运算顺序时,才用到乘法结合律,而本题只是把13和4交换位置,然后按运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计算。
我们认为,该等式不但运用了乘法交换律,还运用了乘法结合律。
要分析此问题,首先要从三个数相乘的定义入手。三个数相乘是借助两个数相乘定义的,其定义为a×b×c=(a×b)×c,即先乘前两个数,再用这两个数的积乘第三个数(当然,也可以定义为先乘后面的两个数,再乘第一个数)。乘法结合律告诉我们,如果先乘后面两个数,再乘第一个数,结果是一样的,即(a×b)×c =a×(b×c)。按定义,这个式子也可以写成a×b×c=a×(b×c),25×13×4也可以写成(25×13)×4。
如果没有乘法结合律,只有乘法交换律,能对(25×13)×4进行哪些变形呢?可能的变形为:(25×13)×4=(13×25)×4,因为两个数相乘可交换因数的位置;(25×13)×4=4×(25×13),因为可以把(25×13)的结果看成一个数。
也许有教师会说,还可以交换13和4的位置。如果没有乘法结合律,13只与25相乘,根本没有和4相乘,怎能交换位置?要交换13和4的位置,就必须先让13和4相乘,而这必须用到结合律。事实上,说13和4交换位置时,已经不自觉地运用了乘法结合律。
除非做如下烦杂的变形:
25×13×4=(25×13)×4=4×(25×13)=(4×25)×13=25×4×13。
我们这么分析,但并不认为要让学生接受这些,因为教学必须坚持科学性与量力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科学性,即是弄清问题本质是什么;所谓量力性,即是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及接受能力。
对运算定律的考查宜结合具体的计算进行,如提供计算过程25×13×4=(25×13) ×4=25×(13×4)=25×(4×13)=(25×4)×13=25×4×13,并要求学生写出每一步的变形根据。这样,每步的变式根据都比较明确,便于学生扎实掌握运算定律。但受小学生的能力特点和接受水平的限制在小学阶段只要求学生明白“交换了因数的位置用到乘法交换律”、“为改变运算顺序,用到了小括号,用到乘法结合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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