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日,陈宇向原告何强生借款五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到何大强(系原告小名) 人民币五元整。借款人:陈宇。”借款后,被告已陆续偿还借款8000元,剩余42000元借款,经何强生多次催讨,陈宇拒不归还。万般无奈之下,何强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宇偿还借款。
【争执】
在庭审过程中,陈宇否认向原告何强生借款,表示其只是向何大强借款,何强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何强生则表示何大强是自己的小名,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以及亲朋好友之间,都称呼他为大强,但他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何强生,被告确实是向其借款,借条还在他手上,但起诉时只能以身份证上的名字起诉。
【处理】
在庭审中,何强生向法庭提供了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派出所的证明,证明了何大强系何强生的小名。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宇向原告何强生偿还借款。
【启示】
公民身份的确认以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上确认的姓名为准。如果在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也是以身份证上的名字确定身份,建议大家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一定要以自己的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为准,尽量不要用“小名”、“别名”,以免在诉讼过程中给自己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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