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之一,合同约束力的产生: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当事人要受其约束,不论其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学说上称此为“合同的约束力”。所谓合同的约束力(受合同之拘束),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换言之,即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废止合同。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就是对业已成立之合同的约束力的肯定。与“合同的约束力”应严予区别的,是所谓的“合同的效力”,即基于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义务。此种意义上的合同效力,可称为“狭义上的合同的效力”,自然要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如从广义上把我,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经过法律评价所反映出来的效果,具体包括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未定诸种情形。广义上的合同效力,当然也要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始有对合同的法律评价问题。狭义的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成立可以同时发生,也可以异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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