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滕某与王某为公媳关系,其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遂教唆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计划趁机“捉奸”要挟王某与其本人发生性关系。董某依记从之,劝说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滕某前往捉奸并强行奸淫王某,但因生理原因未能得逞。
两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在此案中,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系被害人自愿,但其行为为滕某奸淫王某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于帮助犯,应当按照从犯的规定从宽处理;另外,滕某因生理原因未能得逞,系强奸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
案情:滕某与王某为公媳关系,其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遂教唆董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计划趁机“捉奸”要挟王某与其本人发生性关系。董某依记从之,劝说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滕某前往捉奸并强行奸淫王某,但因生理原因未能得逞。
两人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在此案中,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虽系被害人自愿,但其行为为滕某奸淫王某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于帮助犯,应当按照从犯的规定从宽处理;另外,滕某因生理原因未能得逞,系强奸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
本文标题:D24|刑法|案例13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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