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自《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陈兴良教授所作的《序》
首先,批评与批判本身必须作如下的一种界定,符合下列标准的,才可以称得上是批评和批判。否则,就是不健康的,容易沦为谩骂和哗众取宠。
一、批评与批判必须是平等的,而不是居高临下的。
二、批评与批判必须是学术的,而不是政治的或者意识形态的。
三、批评与批判必须是理性的 ,而不是情绪性的或非理性的。
其次,批评和批判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事实上的批评(比如著述中的一些硬伤)
二、价值上的批评与批判(这种批评与批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批评与批判,需要双方的学养。这些批评与批判不存在伦理上的贬低。恰恰相反,如果有人愿意花上巨大的篇幅来对你的理论进行批评和批判,恰恰是对你学术的一种最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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