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是古代历史上一位杰出的诗人,他的《长恨歌》、《琵琶行》,还是《卖炭翁》、《忆江南》,在我们记忆的深处留下了一生难以磨灭的印象,可以说,白居易的诗影响了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是当之无愧的国之瑰宝。
但是,我们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是,白居易不只是一位诗人,他还曾担任刑部尚书,相当于如今的司法部部长兼最高法院院长,在此期间他断过不少奇案,甚至对法制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
1.白居易的法制思想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有一大独有的特色,就是“礼”与“法”的结合,唐朝把德主刑辅奉为法制指导思想,纵观历史,很少有人对此思想提出质疑。然而继承了儒学思想的白居易从唐中期社会政治形势出发,却提出了“刑礼道迭相为用”的思想,主张刑与礼应交替作为统治的主要手段,把“法”上升到与“德”相同甚至更高的地位。
白居易曾对“礼”与“法”的关系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白居易认为,法律只能禁止人们为恶;礼教只能防止人们产生不良情绪; 道虽然能使人修身养性,却不能禁止人为恶。所以各有各的用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改变人的性情,达到治国安天下的目的。
传统的理论都讲“出礼则入刑”,礼教与刑罚虽各司其职,但也是“先礼而后刑”,而白居易却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像法律这样的“丑话”应该说在前头,强调刑罚对于推行教化的作用,刑罚被当作是施行教化的重要手段。礼教沦丧要靠刑罚来拨乱反正,而礼教复归也靠刑罚来推动。
这样强调“法治”的言论竟然是从一个饱受儒家学说熏陶的诗人提出的,这在两千年的历史上也是独树一帜的,这也是白居易法律思想的独到之处。
2.白居易断案
白居易对法律的主张,也体现在他所办的案件当中。白居易把那些形形色色的案子撰写成断案「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加起来有一百多例,收录在《白氏长庆集》的第26、27卷里,被后人称为《白居易甲乙判》,简称《甲乙判》。
《甲乙判》里所载的「判决书」,合乎法度又兼顾人情,文采斐然而又妙趣横生,让人读起来往往会拍案叫绝。
人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白居易刚调任刑部侍郎不久就遇上了一件需要他判断的家务事。
甲的妻子有亲人去世了,她有孝服在身,可是甲却在她身边弹琴奏乐。妻子忍无可忍,就把丈夫告上法庭。白居易在「判决书」中写道:「俨衰麻之在躬。是吾忧也;调丝竹以盈耳,于汝安乎?」丧服在身,是我的忧伤;而你却兴高采烈地拨弄琴弦,于心何忍呢?
甲的无德无理跃然纸上。这一纸判决书,让妇人的丈夫羞愧难当,当堂认错。
另一个案例是:乙深更半夜还在外边游荡,被巡查官看见捉住,说他犯了宵禁令。他解释说:「我有公务在身,准备早点上朝。」谁知,判决书这样写道:「非巫马为政,焉用出以戴星?同宣子俟朝,胡不退而假寐?」又不是奸臣当道,犯不着这么披星戴月赶时间;如果像忠臣那样心忧国家,何不在家打个盹儿呢?这样更有精神!
那位官员看了判决书后无可辩驳,只得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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