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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化思想就是任何真正的科学都始于原理,以它们为基础,并由之而导出一切结果。随着假设演绎模型法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学日益走向公理化方法。 公理化是一种数学方法。
公理化方法发展的第一阶段是由亚里士多德的完全三段论到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的问世。公理化方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实质(或实体)公理化阶段、形式公理化阶段和纯形式公理化阶段,用它们建构起来的理论体系典范分别是《几何原本》、《几何基础》和ZFC公理系统。
当一门科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知识,需要按照逻辑顺序加以综合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时候,公理化方法便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公理是对诸基本概念相互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因此,一个严格完善的公理系统,对于公理的选取和设置,必须具备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相容性
这一要求是指在一个公理系统中,不允许同时能证明某一定理及其否定理。反之,如果能从该公理系统中导出命题A和否命题非A(记作-A),从A与-A并存就说明出现了矛盾,而矛盾的出现归根到底是由于公理系统本身存在着矛盾的认识,这是思维规律所不容许的。因此,公理系统的无矛盾性要求是一个基本要求,任何学科,理论体系都必须满足这个要求。
独立性
这一要求是指在一个公理系统中的每一条公理都独立存在,不允许有一条公理能用其它公理把它推导出来,同时使公理的数目减少到最低限度。
完备性
这就是要求确保从公理系统中能推出所研究的数学分支的全部命题,也就是说,必要的公理不能减少,否则这个数学分支的许多真实命题将得不到理论的证明或者造成一些命题的证明没有充足的理由。
从理论上讲,一个公理系统的上述三条要求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合理的。至于某个所讨论的公理系统是否满足或能否满足上述要求,甚至能否在理论上证明满足上述要求的公理系统确实存在等,则是另外一回事了。应该指出的是,对于一个较复杂的公理体系来说,要逐一验证这三条要求相当困难,甚至至今不能彻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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