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垃圾专利与垃圾发明放在一起,并不是说两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两者常常是有一些关系。
实际上垃圾发明也可以申请到不垃圾,甚至很有价值的专利;而不垃圾的发明,甚至是很价值的发明却也可能申请成一文不值的垃圾专利。而本文之所以要将两者放在一起的来说,是因为觉得两者产生的机理和造成的危害确有相似和可比之处。
曾听一个老审查员抱怨说,审查员的工作真是不想干了,虽然专利代理人的活相对累一点,但还是想改行做专利代理人算了。
问其原因说,整天都在审垃圾,不是钱多钱少的事,整天就像生活在垃圾堆里一样,給钱再多也弥补不了内心里对工作的那种厌恶感。
可是作为专利代理人,我要说的是,审查员改行做专利代理人后就不用面对垃圾了吗?就不会每天都觉得在与垃圾为伍吗?
其实作为专利代理人更真实的感觉也是每天都在处理垃圾。老实说,干了这么多年的专利代理人了,真正能让人眼前一亮的发明构思,一只手伸出来就够数过来的。
审查员觉得专利代理人撰写的大多数都是垃圾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也觉得大多数职务发明人提供都是垃圾发明。
而这两件事其实都是因为同一个道理和逻辑。这里其实并不是发明人或专利代理人的能力问题,而实际上更是激励的问题,或者简单说,就是买卖对价的问题。
试想花两千块钱让代理机构给你申请一件专利,专利代理人最终拿四、五百块钱提成,那不写成垃圾就不是正常人了。
同样的道理,发明人啥好处没有,或者就是给几千块钱的法定奖励。想让一个发明人能给出一个让人惊艳的发明构思,那不是天方夜谭又是什么?而且发明人即使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了真正足够好的,有潜力、有价值的发明构思,那发明人也没有必要非走职务发明,而将自己的奇思妙想和天才火花白白送给单位呀。所以大多企业申请人最终申请的大都是职务发明人为了充数的垃圾发明就不足为奇了。
当然,企业也可以抛开职务发明人,就拿着自己的产品和项目,让专利代理机构去挖掘发明点来申请专利,职务发明人只是一个回答具体技术问题的存在。但这样的发明一方面都只会停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那个“拟制人”的创新水平,另一方面,说到底还是钱的问题。企业申请人要是一件申请能给专利代理机构支付两倍的专利代理费,那专利代理机构肯定会挖空心思去找出更好、更有价值的发明点。但如果让专利机构免费去干额外的活,那不给出垃圾也就不正常了。
所以说,不管是垃圾专利还是垃圾发明,并不是谁愿望去制造垃圾。也并不是说,专利代理人和职务发明人的能力都很垃圾,而实际上只是激励的问题,或者说是买卖对价的问题。就好比说,一个人总想用很低的价格在电商平台上买到很大牌的商品,那不买到垃圾才怪呢。而这种经常买到垃圾的人能去怪人家电商平台吗?显然电商平台上的好东西有的是,就看买家愿不愿出价。
这个道理存在于企业申请人与职务发明人之间,也一样存在于企业申请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而企业申请人就像总想在电商平台上低价淘得好东西的买家,如果不想给出适合的对价,那最后得到的难免就只会是垃圾。企业申请人不高兴,其实制造垃圾的人也不高兴,处理垃圾的人更不高兴。
而造成最终这种多输局面的,其实主要还在于很多企业负责人对专利权的实质和获得专利权的意义认识不清或不够到位。当然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也是制造了很多垃圾专利与垃圾发明的原因,但企业若想真正从专利制度中汲取到市场竞争的力量,那就务必要努力避免开垃圾专利与垃圾发明这两个陷阱。
或有人说,企业雇主也想花大价钱激励职务发明人多贡献出自己真正的聪明才智和天才火花,也想花大价钱让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申请到货真价实,能抓的住侵权,打得了官司,真正能产生排他性市场竞争优势的专利权。但企业主也怕上当受骗,怕花了钱却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对于这种担心,我只想用一句古诗来做作答,千金买马骨,筑台自隗始。
原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新专利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显然意见稿中该款内容增加的部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就恰恰道出了立法者对企业雇主在职务发明人激励问题上的关注与考虑,或者也可以说是忧虑。
正如军队里流传的一句比较扎心的话,如果国家假装关心军人,那么军人也会假装保卫国家。所以,作为企业雇主,务必要拿出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的真诚来,否则,对于真正的发明创新和创新保护就只能是痴心妄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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