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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六)古代的法制思想之宋元(五)

(一百五十六)古代的法制思想之宋元(五)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3-07-30 17:05 被阅读0次

    关于宋元的法制思想,最后来说说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元代的四等人。

    先来看看宋代的司法机关。

    在中央设置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 其职权同唐代一致,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同时,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监督, 宋太宗在州县之上设立 "提点刑狱司"。

    职权在于巡视州县, 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属于地方官吏审判违法, 轻者可立即处断,重者需要上报皇帝 。

    宋代特色的司法制度,首先是翻异别勘制度。

    诉讼中,人犯如果推翻口供 (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 由另一官吏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别勘)。

    其次是证据勘验制度。《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由南宋宋慈著, 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最后,来说说元代四等人。

    元世祖时, 根据民族的不同对民众做出不同分类:

    第一等: 蒙古人。

    第二等:色目人, 包括我国西北地区各族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人。

    第三等; 汉人, 指原来金统治下的汉族和女真契丹等族。

    第四等: 南人, 南宋灭亡后南方的汉族。

    这四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 政治上的待遇都有不同的规定, 依次从高到低, 这种划分体现了元代的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的特点。

    下篇进入明代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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