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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企业必须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试用期员工企业必须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作者: 酷豆芽 | 来源:发表于2016-06-25 10:57 被阅读81次

近期有不少小伙伴通过小编的微信公众号后台咨询有关试用期员工社保的问题,小编特将问题做了简单梳理,现将问题及答案提供给各位小伙伴参考!

小a与某公司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HR与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暂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当试用期过后再补缴。

在小a工作两个月后,该公司以小a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故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

问题一:试用期员工公司是否可以不给其缴纳社保?

企业必须要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微信公众号:HRM1688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二:试用期间是否可以暂不缴纳社保,试用期过后再补缴?

对于此问题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讲是不允许的,劳动法规定,员工从到单位起1个月之内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内同样应该缴纳保险。

但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在员工试用期期间与其进行口头约定暂不缴纳社保,试用期过后再做补缴。

目前应该算是企业一种普遍做法,但对于这样的做法其实也是违法的,笔者引用网上一位专家说法,给大家参考: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业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问题三:小a试用期内因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而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那公司是否还应该为小a缴纳社保?

小a虽然未能通过公司的试用期,但公司依然应为小a缴纳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为其缴纳社保保险,与试用期或者转正期无关。

(人力资源师微信公众号:HRM1688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阅读: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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