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一个原因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冲突,另一个原因是不有利于子女的健康和成长。
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外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理由应当变更,否则将不予支持。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也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和子女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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