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ule机制和dep/govendor机制是否冲突?
自从go团队推出module
机制后,go团队和dep社区发生了一些冲突,有一篇有名的争论《关于Go Module的争吵》,读后给人一种错觉,似乎module
机制和dep/govendor
机制是不相容的。但是仔细分析二者的运行机制,其实两者并无冲突,反而是互补性质的。
module
机制由环境变量GO111MODULE
控制,它有三个值:off、on、auto
,默认值是auto
。在auto
模式下,在$GOPATH/src
路径下build
时,默认使用vendor
、GOPATH
导入第三方包,而在GOPATH
之外编译时,默认使用go.mod
设置导入项目。我们知道vendor
机制只有在GOPATH
路径之下才起作用,到了GOPATH
之外就没用了。所以module
机制可以看作是vendor
机制的一个补充,在GOPATH
之内,它可以和dep/govendor
一样把依赖包导入vendor
目录,同时它又提升了go语言的灵活性,我们的源代码不再必须保存到GOPATH
中,可以灵活组织目录结构。
什么情况下使用module
机制?
-
当你依赖的所有第三方包都通过
git
服务器托管的时候,非常适合使用module
机制。 -
当你大量使用本地第三方包的时候,不太适合使用
module
机制。
因为module
模式使用本地第三方包必须编辑go.mod
,用replace
命令指向本地包目录。
因为网络原因,在我们国内使用module
机制有时候并不太方便,当我们要使用来自golang.org
这类被屏蔽的网站的包时,我们一般必须通过其他方式下载到本地,然后编辑go.mod
用replace
命令指向本地目录,这样还不如就用vendor
方式方便,除非你有特殊原因,必须在GOPATH
之外保存源代码。在上面这种情况下,我推荐把下载的第三方包存放在vendor
目录中,这样就可以兼容非module
模式。
当使用本地的私有第三方包时,还是vendor
模式比较方便,因为module
模式使用本地第三方包必须编辑go.mod
,用replace
命令使用本地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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