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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结婚,男方父母还?

借钱结婚,男方父母还?

作者: 婚了么 | 来源:发表于2017-12-17 14:28 被阅读0次

    如何看待女方索要巨额彩礼问题

    近日,各大媒体都在争相报道“儿子娶妻花30万欠债20万,母亲住满是蟑螂的地下室做保洁工还债”的新闻。

    河南的杨阿姨,今年已经60岁。因为儿子娶妻花了30万,还欠下外债20多万,只能进京打工还债。目前,她在一家医院做保洁工,租住在满是蟑螂的地下室,吃的用的都只能挂在高处。老太无奈地表示:“要是有钱,谁也不愿受这罪。”

    新闻一出,引来不少网友的讨论,有批判女方物质,索要高价彩礼,“卖”女儿的;有抨击杨阿姨儿子不争气,没钱还要欠债娶老婆的;还有网友纷纷晒出自己的收入来诉说生活不易的。

    图为网友评论

    看来这已不是个例而是我们现在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那么今天我们就从婚嫁出发,聊聊嫁娶双方都关心的“彩礼”那些事儿。

    彩礼的来源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

    《仪礼》记载:“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延至今续,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

    那么法律对待彩礼的态度如何呢?

    笔者在此为大家树立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收好,不谢~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

    法律禁止借结婚的名义索取财物。那么彩礼是否属于索取财物的情况呢?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该如何认定彩礼呢?

    首先,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的社会基础。认定彩礼的前提是当地具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

    其次,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男女交往过程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时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不以结婚为直接目的而给付的财物,不应认定为彩礼。

    再者,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差异和男方家庭情况的综合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

    彩礼返还的情况

    法律规定中的几种情况中,男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为分界线,我国自此之后保护在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因为彩礼与婚姻有关,其返还与一般财物返还有所不同。收受彩礼后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然应予返还。至于具体返还的数额则应区分未婚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而定:(1)如果未婚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可以主张全部返还;(2)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于法有据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为法律所认可并保护。进而,男方给付彩礼所追求的结婚目的也已经实现。因此,原则上,男女双方结婚后,不存在退还彩礼的问题。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只有婚姻之名,并无婚姻之实的情形。显然,这也不是男方给付彩礼所期望见到的结果。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标准时,还可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

    结婚前提还是基于男女双方自愿,在人身关系缔结的基础上才是彼此表达心意的方式,如男方的彩礼,女方的陪嫁,都是作为双方家庭对新人的帮助,对亲家将儿女养育成人付出的感谢。

    结语

    从法律的态度可知,法律并不提倡以婚姻之名来“致富脱贫”,即使获取了高额彩礼,也面临返还的风险;从现实生活中也并不鲜见,多少感情甚笃的情侣,因为彩礼和买房加名的问题终至陌路。

    借一位博主话来对于女方索要巨额彩礼的态度:从宏观上说,落后地区多年重男轻女,男多女少的直接结果,就是结婚成本在落后地区,与人民收入完全脱钩。这个成本,谁来承担,谁难受。现在男女婴出生比例,在很多地区超越了110:100,以后这个趋势更明显。穷人娶媳妇越来越难。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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