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终结后,法律明确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终结后,法律明确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本文标题:《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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