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体系对受害人都做了些什么?
西昌航天杨周
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社会所需要的公平正义也不能迟到!为了国家法治进步,我只能本着对法律公正的坚信,向关心我国法治进步广大朋友们求援!
我诉宁夏理工学院人身、名誉、隐私侵权案在经过了一审、二审、高法的再审裁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之后,还是无法在当地司法体系中获得法律的公正,这显然并非是证据和事实的原因,而是出现了人为因素!宁夏三级司法体系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司法腐败问题不需要我来回答,只需要事实来回答:
一、一审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请求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在我提起的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庭没有收集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证据,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
在一审庭审之前,我作为原告就以书面方式向一审主审法官肖占斌送达了法律意见书,明确请求一审法官收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在4.12案发后所做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
之所以做出这个请求,是因为我无法通过个人之力收集这些可以充分证明4.12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因此,为确保起诉事实的完整性,故向一审法官请求由法院出面收集已有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证据。但事实上,一审法官从没有收集或使用这些已有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中遗漏了姚远、闫文才、姜奇、孙惠连等人对我孩子实施殴打行为的认定,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
二、庭审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情形,事实和大量证据居然被一个无任何证据支持的说法打败,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关于打人者于酒后闯入学生宿舍对我孩子进行群殴,致使我孩子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我有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受害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记录、我孩子同学(有至少2名现场的同学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证)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案情调查记录、在场学生录制的现场打人视频、上前劝阻打人的路过者周姓同学向学校相关领导陈述事情经过时的陈述录音、宁夏电视记者做的调查视频、学校校长赵惠娥于2017年4月15日22点03分与我本人的通话录音(她在手机中亲口向我承认打人事实)、打人者常务副校长姚远亲口向我承认打人事实的录音。
且这些事实均是经过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并依据调查结果对以上违法行为人给予了5——12天,500——1000元的治安处罚。我所提供的这些证据,可以相互映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却对我提交的这些大量证据根本视而不见,然后,法官居然能够根据辩护律师无任何证据支持的说法就将群殴事实篡改为“拖拽行为”和“不文明的管理行为”,四名成年男人对一名学生的暴力殴打在判决书中就这样被淡化和消化了!法官更是干脆直接对酒后打人这一事实给予否定,称是否是酒后与本案无关。一审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对证据的采信不从事实和证据出发,而是无理由地接受一个无证据支持的说法,并且依据这个辩护意见进行了虚假的法律事实认定,这只能让受害人认为这是属于一种偏袒行为,其动机值得怀疑。
一审时,我向法庭提交给了大量的电子证据和书证,但这些证据居然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证据质证环节中)被七次粗暴地打断,严重地影响了我行使正当的司法诉讼权。一审主法官肖占斌为什么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应当事人的书面要求提取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这一重要证据?这是不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肖法官为什么会在开庭前拒绝阅读和查看原告在起诉阶段就已提供给法院的书证和电子证据?难道没有诉前准备的庭审就是正常的?为什么肖法官会在双方证据没有完全呈现的情况下急急忙忙做出不被我认可的的法庭小结?为什么会在法庭上连续七次粗暴地打断我正当的质证?为什么我在法庭上的发言内容不被完全记录在案?为什么受害人的重大损害结果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二审法庭对待证据的态度不能让受害人信服。
我作为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法庭重新提供了七大项新证据,宁夏理工学院的辩护律师提出“不是新证据”的意见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居然采信了这一说法,拒绝当庭就原告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证据质证。
是不是新证据,法庭可以对比一审的法庭记录很容易地做出判断,二审法庭直接无视了我提供的大量有力证据,不愿就这些证据进行法庭质证。我无法理解二审法庭有什么理由和事实拒绝新证据质证!法官的这些做法无法让我解除怀疑。
在整个一审和二审的庭审阶段,我共向法庭提供了多达100项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连质证的过程都没有,就被一句“不认同”而轻松战胜,这样奇葩的事居然就发生在标榜公正的法庭上!
被告在整个一审和二审中的庭审现场中,仅仅提供了一份我孩子的学习成绩汇总表和一份标志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的疾病证明书作为其辩护的证据,但这2份证据与殴打事实和学校侵犯原告隐私、名誉并无直接关系,那么多有力的证据在宁夏理工学院一句“不认同”的意见下就可以变成了一张张废纸,出现了大量证据不敌一番谎话、空话的怪事,庭审居然不用证据说话,那些苍白、空洞的辩护意见经过一番运作后,居然可以轻松地战胜原告提供的大量且确凿的证据。
以上事实直接导致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出现了严重背离事实和证据的情况发生,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伤害,也因此直接导致后续一系列司法活动的严重偏离(包括我所提起的再审请求、检察监督请求均无功而返,也包括宁夏理工学院在其后2次就同一理由对我提起的名誉权诉讼,而名誉权诉讼判决依据的就是这2份存在严重事实和证据问题的判决书),存在严重事实和证据问题的判决书始终无法得到纠正,影响的不仅是我的诉讼权益,也是对我国司法公正嘲笑。由此,无法让受害人放下对法官的怀疑,我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中存在司法腐败问题。
四、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居然敢在生效判决书没有被执行的情况下,就终止案件。
我是2019年7月17日向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我诉宁夏理工学院人格权案的一审判决书的申请,在法院没有完全执行生效法律判决的情况下(根据一审判决书,违法人应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但至今违法人没有对受害者进行任何赔礼道歉),2020年的2月28日,我收到了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区法院寄达的结案通知书,这份结案通知书落款日期是2020年2月24日。
我国法律哪一条款规定,法院有权可以在没有执行生效法律判决书的情况下随意终结案件?生效法律判决书不被执行还是生效判决书?对本级法院自己做出的判决书都不想执行,难道判决书就是对受害人的忽悠?宁夏理工学院有多大的势力可以让一级司法机构如此尽心尽力?
五、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有什么理由可以不退还我多交的立案费用。
根据2017年12月18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我预交的立案费用为1788元,应退还我869元,但时至今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拒绝退还给我相应款项。
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书所证明的事实,我数次向法院申请退款,但法院相关人员却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退款,我不知道是法院的内部规定大于国家法律?还是其他不明原因的有意叼难行为?其心可诛!
六、我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申请,得到的结果却是当地检察机关走过场式的敷衍,并没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我的这一判断是基于编号石检民监(2019)6402000001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内容所做出的:这份决定书仅仅是重复了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内容,没有添加一丝新内容,没有一条是针对我在抗诉申请中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的调查或答复,没有办理监督审查过程的描述,也没有对我提供的法院法官违规违纪线索的审查结论,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就我提出的抗诉理由和事实进行真实的监督审查。
如我曾明确请求一审法官收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在4.12案发后所做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而一审法官没有收集这一证据,致使判决中没有对殴打事实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庭没有调阅关系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构成了需要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一重要事实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没有毫提及。
在抗诉申请中,我明确指出一审法官6次打断我的发言,严重影响我正当质证权力的行使,且在证据还没有出示完成的情况下,就急忙做出不为我所接受的所谓法庭小结,对案件进行粗暴定性。面对我提出的这项抗诉理由和事实,检察官同样没有丝毫提及。
仅根据存在明显问题的一审判决书就能够进行法律监督?在没有就抗诉理由和事实进行监督审查的情况下,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还是作出了不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见。这样的行为我有理由相信决不是出自检察官的业务能力问题,而是与宁夏三级法院的法官一样存在着让我生疑之处——需要有人回答这样的行为身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检察机关是我国负责的法律体系公正运行的监督者,拒绝就当事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查证,这显然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辜负了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if !supportLists]七、[endif]走过场式的再审
由于受害人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一审和二审不服,因此,向宁夏高法提起了再审请求。但高法仅根据一审、二审判决书的内容进行了一次内容基本相同的重复,没有就再审请求中罗列的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任何实质的重新审查,没有就存在的程序、庭审过程等问题进行审查的任何结论意见,也就是经过了一次相当规范和有水平的忽悠。
[if !supportLists]八、[endif]不接受监督,法院何其嚣张!
由于法律公平正义在宁夏无法得到伸张,我向宁夏高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我的行政诉材料之后,连材料都没有打开阅读(此点可以通过我收到的寄回材料的排列顺序、内附光盘的现在的放置位置、打电话的时间这三点可以作出如此判断)就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拒绝立案,然后就要把我的材料扔到一边去。对此,我郑重地提出请求——如果不予立案,立案庭应出具正式的书面处理意见,而不是简单一个电话告知,同时应将相关文件材料寄回给我。
后来,我接到快递小哥电话,说宁夏高法给我寄来了一份材料,需要我到付21元的快递费用。我打开收到的行政诉讼材料,其中没有找到任何一张写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意见的纸。看来宁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书面意见是多么宝贵呀,决不能轻易给我们受害人!连快递费用也要我这个受害人支付,真是精打细算呀,看来这是对我准备起诉宁夏司法体系的一种态度和回应。我无法理解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如此草率处理我的诉讼请求是为什么?我有没有获得法院书面意见的权利?对于法院存在明显错误的判决结果,是不是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方式争取合理、合法的解决?
九、采用别有用心的名誉权诉讼阻止我正当行使举报权
宁夏理工学院向学校所在地法院提起了关于我实名举报的名誉侵权诉讼,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向我发出了2018年3月20日开庭的通知。他们企图用索赔24万人民币的方式让举报其违法行为的我就此封口。对此,我坚决地拒绝了法庭的调解,决定用事实和证据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我的书面答辩状寄给法院后,结果就是起诉我侵权的原告宁夏理工学院害怕了,不得不缺席了第一次庭审,法庭以原告宁夏理工学院撤诉为由进行了判决。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由于其后我对宁夏三级司法体系进行了实名举报。宁夏理工学院于2020年6月30日再次以同样理由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指控我本人在实名举报中侵犯了学校的名誉权。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无理由地给予立案(同级法院对相同案由和诉讼事实已作出民事裁定)。我于2020年7月9日收到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决,指定惠农区法院审理此案。
被实名举报的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意图不明且让人生疑,同样为实名举报对象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煞有介事地做出民事裁决,指定惠农区法院审理此案。惠农区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100天以后(到2020年11月29日止),惠农区法院还没有拿出正式判决意见。
2020年11月30日,我收到了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寄达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中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我杨周在网上的实名举报内容是属实的,但由于其中存在对被举报者的社会评价性内容,而这些评价性的语言,导致了原告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判决我从即日起停止实名举报,并向宁夏理工学院赔礼道歉。
出于案情的需要,惠农区人民法院对我在网上实名举报的内容和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并做出了属实的事实认定,我在网上的实名举报内容是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的。惠农区人民法院即然认定举报内容是属实的,那么,是不是可以因此而推导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所描述的事实认定是捏造的,是虚假的?因为同一法律事实不可能有二个意见相反的法律认定结论,那么,以捏造和虚假的事实认定对我受害人进行判决,是不是属于对司法公正的公然强奸!
面对以上种种事实,我不能不大地质问——我们的法律到底是为谁而设的?难道受害人只能在司法腐败面前成为沉默的羔羊?司法腐败就可以如此公然地在我们社会中存在?没有公平正义的法律还有尊严吗?我们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司法腐败在社会中肆虐?
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只能坚决应战!并且将用毕生之精力与违法人斗争到底,法律尊严不被彰显,我就决不停止实名举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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