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题2:个人将不动产赠送给亲属,是否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不动产赠送他人,不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因此,对于“亲属”,在满足上述规定范围内的,是不征税个人所得税,超出上述范围的“亲属”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3:购买Erp软件分段付款收到的发票如何做账?
解答:
购买Erp软件分段付款,实际上就是分期付款购进“无形资产”。
(一)对于分期付款购进,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考虑是否含有重大融资或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1.确认无形资产原值
借:无形资产(现值总额)
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首付款专票上的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长期应付款-xx软件公司(合同未付款总额)
银行存款(首付款)
2.每期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每期支付款项
借:长期应付款-xx软件公司
贷:银行存款
4.每期支付款项收到专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于分期付款购进,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虽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不构成具有融资性质的。
1.确认无形资产原值
借:无形资产(合同总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首付款专票上的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长期应付款-xx软件公司(合同未付款总额)
银行存款(首付款)
2.每期支付款项
借:长期应付款-xx软件公司
贷:银行存款
3.每期支付款项收到专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上述会计分录中,就不再确认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问题4: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不能抵扣的进项包括原来修建房屋的进项吗?
在我还没确定这个房子用来出租的时候,那原来的进项肯定已经抵扣过了,后期出租选择简易计税难道又要出吗,那这样实操很难确定对应的进项税?
解答:
根据您的描述“在我还没确定这个房子用来出租的时候,那原来的进项肯定已经抵扣过了”,说明房屋取得是在营改增之后(2016年5月1日后)。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如果特殊规定,是不能选择简易计税的。
虽然,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但是,目前尚未见到财税部门的具体规定。
即便是按照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出租住房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原本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不过对于未来新政策是把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照上述公式一次性转出,还是分月份转出(仅就出租且享受1.5%简易计税期间),还需要财税部门的新政策来明确。
问题5:这个月开了5O万的苗木发票,只收到了18万的苗木款,怎样做分录?
解答:
1、如果只是单纯的销售苗木,不管是自产的还是外购后销售的,都是免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8万元
应收账款-xx 3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万元
2、如果在销售苗木的同时提供“绿化工程”,需要按照“建筑施工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8万元
应收账款-xx 3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XX万元(发票上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票上的税额)
问题6: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票面和纸质专票有哪些不同?
解答: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问题7:我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没有发票专用章,请问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以使用吗?
解答: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问题8:我应该如何验证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解答:
您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OFD阅读器),使用OFD阅读器打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发票中间位置点击右键,即可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问题9:我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该怎样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解答: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单位如果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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