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赛亚 柏林将思想家分为两种:刺猬和狐狸。刺猬之道,一以贯之,是为一元主义。而狐狸圆滑狡诈,可谓是多元主义。一元主义,黑白分明,立场鲜明,试图以一个理论一个体系囊括世间万象。这种立场曾经给人类世界带来无数的浩劫。我们必须承认人类理性的有限,承认任何体系都有其缺陷。但是不代表他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允许多元,不断完善,才能不断朝着合理的方向前进。作为一个个体,个人倾向于狐狸之道。圆滑是一种灵活,只要于己于人于世界是有益的,灵活更能带来良性的成长和发展。一以贯之,有时会让我们陷入经验主义的误区,最后成为僵化的、破败的,没有灵魂的。
2、关于法益保护说和规范维护说。两者一个旨在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一个旨在维护社会规范和秩序。法益的权衡要受到伦理规范的约束。法益的放弃也要受到伦理规范的约束,对于我们每个人,重要的个人利益是不能放弃的,因为过度的自由只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当侵犯了法益,但却符合伦理规范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所以,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刑法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良知。
3、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谈到刑法的悖论性:“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人,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所以刑法既有保护功能,也有保障功能。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权不受刑罚权的不当侵害。刑罚权的行使必须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4、罪刑法定原则,是区别法家和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家主张“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只有当人们无法预测法的界限时,才会对法无限的畏惧,进而服从。而法治主张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治,注重刑法的明确性和合理性。两者最基本的区分就在于是否对权力进行限制。
西方的权力分立说,源于西方政治哲学对人性幽暗面的洞察。人性中那些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历史上无数的事实证明,人性最终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指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
永远不要高估人性。这世上也没有绝对的自由。当权力得以限制,当自由受到尊崇,当人性能被看到并了解,那就离实质意义上的自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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