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那么,是不是只要财政补贴收入属于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就一定要缴纳增值税呢?
——还真的是有人这样认为的!
有人提问:农业公司取得国家按销售大豆的吨数给予的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
结果就有人非常坚定地回答——需要缴纳增值税!
请注意45号公告规定中的表述——“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按照什么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认为,其中规定之一,应该是按照取得补贴收入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
1、汽车厂销售新能源汽车,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应按照销售汽车的税率13%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2、农机生产企业销售农业机械,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应按照销售农业机械的低税率9%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3、企业提供某项服务,税率是6%,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应按照服务的税率6%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4、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如果销售某项货物或服务取得财政补贴,应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5、企业如果销售的货物、服务等本身就是免税的或零税率等,因此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是不是也该免税或零税率等?
农业公司,通常理解是农业生产性公司。因此,农业公司取得按销售大豆的吨数给予的财政补助,我们就要先搞清楚大豆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众所周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
综上所述,如果农业公司因为销售大豆取得按照数量挂钩的政府补助,只要不是外购的大豆,销售的大豆是农业公司自己生产的,也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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