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总结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交付的38万余元款项的性质。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一生一世我爱你”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对这份法院判决还真不敢苟同,赠予行为是可以附条件的,为什么彩礼都可以追回,秀恩爱的红包就不能呢?
静观此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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