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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为受恶意投诉的快递员出证明:给警官点赞,也要踩踩他的公文

民警为受恶意投诉的快递员出证明:给警官点赞,也要踩踩他的公文

作者: 韦志国 | 来源:发表于2019-06-12 12:23 被阅读0次

韦志国原创作品

今天媒体报道了一件暖心的新闻。

某派出所民警为一名受到恶意投诉的快递员发了篇公文,证明其受到恶意投诉,并建议快递公司将恶意投诉的用户拉黑。

为这位民警同志点赞!惩恶扬善是警方应尽之责,面对不良行为,警方既表达了对恶意投诉的谴责,又主动保护了快递员。

同时不得不说,这位警官的公文存在明显的不足。

第一,标题不恰当。

“证明”这种文体无法全面体现文中所表达的发文意图,发文一方面证明快递员受到恶意投诉,另一方面对快递公司提出建议,证明事实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虽然有关联,但毕竟不是一回事。此外,“证明“尽管在警务工作中经常使用,但毕竟不是正式党政公文,用函更为妥当。标题只用“证明”过于简略,没有事由概括,正式发文不宜如此。

第二,主送单位的格式与写法存在问题。

主送的字体应与正文一致,都用仿宋体而不是用楷体。很多单位把主送机关设为楷体,以讹传讹。主送机关名称可进一步明确。

第三,正文开头缺乏对事件和发文意图的概括。

未能体现开门见山的原则,使得读者很长时间才明白所为何事。对事件的叙述存在时间线上的错乱,给读者理解事件来龙去脉增加了困难。

介绍事件经过和对快递公司提出建议,这两部分重点内容的篇幅不尽合理。正文主体结构存在很大的优化空间。

第四,一些必要的细节信息没有介绍清楚。

快递包裹被打开并且丢失一个芒果,这毕竟是快递公司和快递员的失误,但原因及处理措施没有必要的说明。

第五,原则立场没有说明,站位不够高。

警方应站在公正的立场应当同时对快递公司和用户表明两方面要求,即提供优质服务和诚信客观评价。不能仅出于对快递员的同情而丧失公正的立场。

有朋友认为:警方发给快递公司的函却给用户提出诚信客观评价的要求,有无意义?

这是个好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涉及具体的表述。等有时间我代替警方写一篇完整的稿子。

这里简要说说我的思路。

警方站在公正立场,要求用户诚信客观评价,这个立场恰恰是警方发函给快递公司的出发点。快递公司应当根据用户诚信客观评价和公司相关制度对快递员进行考核处理。如果快递员被恶意投诉,公司应当保护快递员的合理权利。在这一事件中,警方认为快递员受到恶意投诉,不应受到公司的处罚,这就是发文给快递公司的原因。

快递员小过而担大责,一方面原因是用户恶意投诉,另一方面原因是公司不合理的处置程序(未确认用户是否客观评价投诉,就草率对快递员处罚)。这是这两方面的情况使得警方觉得不公正,其提出的建议也正是基于这两方面。在具体表述中,警方应当说明这一点。

匆匆一阅,暂时发现了这些问题。大家有何高见,可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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