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不仅会让被征收人的生活有所改变,同时也是提高当地经济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征地拆迁涉及到众多的老百姓,也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因此想让征地拆迁工程能够顺顺利利的完成,那么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补偿,不让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是和谐拆迁的前提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其补偿标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且其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同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条规定其实就是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一定要先给予合理补偿,然后才能让被征收人在期限内搬迁。
可是实践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耍小聪明不说,还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则,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原则。
前不久,凯诺律师就接到一位当事人,他说“到底是先补偿后拆迁呢,还是先拆迁后补偿呢”?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律制度,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因此,拆迁方想要让拆迁工程顺顺利利的完成,那么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走,否则可能这场拆迁就会永无休止。
其实,不管是从情理上讲,还是法理上来讲,征地拆迁中实施“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是必然符合征地拆迁中最根本的意义的。
可是在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为了能够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钻法律空白处的一些微小的空子,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的过程中,通常都会说,你们先搬迁,搬迁完之后,补偿一定会很快的给你们,但当被拆迁人真正的搬离之后,补偿却迟迟不给;有的虽说是要给多少多少补偿,但并没有签协议,有的即便是签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搬离了被拆迁房屋,但搬离之后补偿款真正到被征收人手里却是所剩无几;还有个别地方的征收方甚至是已经达到了路都修好了,房子也建好了时,可就是不给被征收人补偿的这种无赖行为,像这种想要“赖账”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宪法》的精神,也让相关部门失去了公信力。
如何破解这种情况呢?
明确补偿原则,有征收必须要有补偿,无补偿则不征收。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是典型的多主体、多阶段、多环节、多个行政行为的复合程序,包括征收前阶段、报批阶段和批准后实施阶段,涉及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及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引发诉讼,尤其是一些强拆行为,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表示,将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凯诺律师说,征收方想要完成好征收拆迁的工作,那么保障被征收人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了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方却“赖账”的情况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做呢?
凯诺律师说如果签订了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手里有协议原件且协议内容清楚的话,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不履行所签订好的补偿协议合同义务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拆迁方却拿走了协议原件,被拆迁人手里没有原件只有一份复印件,对于这种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这都是拆迁方的套路或是一种手段。如果被拆迁人只拿复印件去法律起诉,那么很有可能法院是不受理的,即便是法律受理了,也有可能会因复印件的证明力较弱,导致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介入到案件当中,通过法律程序让律师调取协议原件,要求对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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